观政
观政:士子进士及第后并不立即授官,而是被派遣至六部九卿等衙门实习政事,这就是明代进士观政制度。此制度肇始于洪武十八年,贯穿有明一代,奄至明末尚存。
基本信息
- 历史记载
明史
- 朝代
明代
- 意义
明代中央政府培养行政人才的举措
- 结束时间
明灭亡
- 开始时间
洪武十八年
- 中文名
观政
起源
士子进士及第后并不立即授官,而是被派遣至六部九卿等衙门实习政事,这就是明代进士观政制度。此制度肇始于洪武十八年,贯穿有明一代,奄至明末尚存。
明代进士观政之制始于太祖洪武十八年三月。
《明史》卷70《选举二》:“(洪武)十八年廷试,擢一甲进士丁显等为翰林院修撰,二甲马京等为编修,吴文为检讨。进士之入翰林,自此始也。使进士观政于诸司,其在翰林、承敕监等衙门者,曰庶吉士。进士之为庶吉士,亦自此始也。其在六部、都察院、通政司、大理寺等衙门者仍称进士,观政进士之名亦自此始也。其后试额有增减,条例有变更,考官有内外轻重,闱事有是非得失。其细者勿论,其有关于国是者不可无述也。
《明太祖实录》洪武十八年三月丙子(十五):“以第一甲赐进士及第丁显等为翰林院脩撰;第二甲赐进士出身马京等为编脩,吴文为检讨,李震为承敕郎,陈广为中书舍人;第三甲赐同进士出身危瓛为卫府纪善,李鸣冈为潭府奉祠正,杨靖为吏科庶吉士,黄耕为承敕郎,蹇瑢等为中书舍人,邹仲实为国子监助教,瑢后赐名义。其诸进士,上以其未更事,欲优待之,俾之观政于诸司,给以所出身、禄米,俟其谙练政体,然后擢任之。其在翰林院、承敕监等近侍衙门者,采《书经》“庶常吉士”之义,俱称为庶吉士,其在六部及诸司者仍称进士。”
朱国祯《涌幢小品》卷7《御制策问》:“洪武十八年乙丑会试,第一邓奇伟(一曰伟奇-原注),字子才,衡州安仁人。高皇亲制策问中云:‘有能者或面从志异,有德者或无所建明,中材下士,寡廉鲜耻’,此三语,曲尽其妙,谁人到得?殿试,丁显第一,奇伟次之,皆授修撰。二甲:马京为编修,吴文为检讨。三甲:危为纪善,杨靖为吏科庶吉士,蹇为中书舍人,余观政诸司。后改名为义。黄子澄、练子宁皆是科所中。”
从以上史料看,明代进士前几名直入翰林院、承敕监为庶吉士、中书舍人者不历观政,剩下的才要经历观政的考验。而根据《明太宗实录》记载,随着全国取士数量的增加和中央政府官制的完备,到永乐初年,观政制度已经发生变化──所取进士除去前几名仍然直入翰林院、承敕监为庶吉士、中书舍人者,并不是余下的进士全部观政,而是只留部分观政,其它的有直发诸王府为辅佐官,更多的则“悉遣归进学”。这应该是因为一段时间内无官可补采取的临时举措,并非定例。 此外,永乐朝后期,开始直接任命及第进士为行人司行人。
《明太宗实录》永乐二年夏六月己丑:“吏部尚书兼詹事府蹇义等言:……今年所取进士,诸司无缺铨注,各王府教授、伴读多缺,拟于第三甲内选用,仍令食进士八品之禄,第二甲、第三甲拟量留七十员,分隶诸司观政,遇缺取用,余悉遣归进学,凡冠带举人亦令归进学,以待后科会试。诸司历事监生例应三月后授官,近因少缺,有一年未授者,而内府办事监生止是誊写奏本,查理文册,稽算数目,别无政务,比内官监,奏准半岁授官,而历事监生有政务者,授官及迟,今后宜令所司,内府办事监生月日满者,定例给赏,仍令回监进学,依次历事出身。上皆从之。”
《明太宗实录》永乐十三年三月丁巳:“命第一甲进士陈循为翰林院修撰……擢史常、王达、刘进、徐琦、夏忠为行人,余命于诸司观政。”
明代进士观政制度大略
自洪武至永乐朝,进士观政制度是明代中央政府培养行政人才的重要举措,也受到朝野的普遍重视。之后,此制度渐成定式,朝野的关注程度下降,至万历朝,则已成“故事”。逐渐丧失其本该起到的遴选功能。
以《明实录》记载为例,永乐朝总共22年,而《明太宗实录》分别于永乐二年三月、永乐九年三月、永乐十三年三月、永乐十六年三月4次记录成祖命及第进士观政。之后,此类记载逐渐减少。嘉靖朝历年45,而《明世宗实录》中却没有一次记录。相反,反应进士观政弊端的记录却越来越多。
应该说,进士观政的初衷是好的,如果严格实行,应该可以起到锻炼人才,使之尽快熟悉政事的作用。但任何政策执行既久就会弊端丛生。《明宪宗实录》记载了马文升一份题本,该题本还盛赞观政进士外放为州县官“往往得人”,《明宪宗实录》成化五年九月戊戌:“巡抚陕西左副都御史马文升奏:致治莫先安民,安民在择守令。今之守令,由进士、举人出身者往往得人,由监生除授者多不称职。……乞敕吏部,自今于听选举人不分年月远近及监生中年未老而资质英俊者通行考选学问老成文移颇通堪任正官者并观政进士相兼除授知州、知县……下廷议。从之。”
成化八年三月丙辰,礼科给事中黄麟上疏表示,国家命进士观政,然后遴选任官,其目的就是要让他们明达政体,扩充见闻、砺炼经验。并不是说,在礼部、户部观政,就不需要了解兵部、刑部的事体;在兵部、刑部观政,就不需要了解礼部、户部的政体。但现在的情况是,因为进士选官既有京职,又有外放,在刑部、大理寺观政者,只谙熟刑名,本衙门则往往题本欲就地任用。这不过是徇私之举,为人大开奔竞之门,破坏祖宗成法。刑部、大理寺现在非要任用在本衙门观政之进士,但南京刑部、大理寺遴选则依据成例,广泛选择,但也没听说出现用刑错误的。请立即命令吏部,今后依据进士及第名次,送各衙门观政,不许扰乱定例,以树私恩。(《明宪宗实录》成化八年三月丙辰:“礼科给事中黄麟言:国家旧制,进士必办事于六部、都察院、大理寺、通政司,然后从吏部选用。正欲其遍观政事,识达治体,以扩充其见闻。初非谓观礼、乐、钱、谷之政者,不必晓兵刑;观兵刑之政者,不必知礼、乐、钱、谷也。夫何近年进士因内外兼除,在刑部大理寺者,则干免?所司题称,谙晓刑名,专于本衙门任用。是不过徇用己私、曲顺人情,而不知其启奔竞之端,坏祖宗之成法也。夫刑部、大理寺官必欲拘原办事之进士于本衙门任用,然南京刑部大理寺之选,惟依常例,亦未闻其有用刑差错者也。乞命吏部今后进士,悉照甲第先后,以次取选各衙门,不得紊乱选法,假公道以树私恩。”)
宪宗将此题本交吏部处理,礼部尚书姚夔覆奏称:根据洪武、永乐年间的成例,进士观政半年,当时确实不分六部和三法司,随缺任用,但正统年间开始有了在三法司观政者例除本衙门之例。而进士们因此例,希望留在三法司得京职,而外放者因此有怨言。确有黄麟所说的情况。应该恢复洪武、永乐旧例。宪宗同意了这一建议。(《明宪宗实录》成化八年三月丙辰:“诏下其章于吏部。尚书姚夔等覆奏以为:洪武、永乐间进士分拨诸司办事半年,吏部以次取选,不分六部、三法司,随缺任用,至正统间始有历刑问刑之例。顷岁,进士因内外选除不一,以故多乐于问刑历刑,得除京职,其授外任者遂生疑怨,诚有如麟所言者。宜仍旧例。从之。”
但这次恢复旧例在执行上显然出了问题。《万历野获编》卷11《选科道》:“成弘之间,进士避外官者,多营求三法司观政。久之名曰‘理刑三年后堂官’,以刑名精熟上闻,即授御史。即监生历事久者亦得之。盖此时拨各衙门观政,尚未限定常规,以故巧黠者能越次得之。然而必先授试职,或逾年再考不称,则又调别衙门,嗣后渐不然矣。”
从上述史料可见,至正统年,观政于三法司的进士,有了就地任用的成例。进士们为了得京职,奔竞之门已开。
到了万历之后,进士观政更是弊端尽显,一个很好的政策不仅成了“故事”,甚至成了某些人谋取小利的工具。
《明神宗实录》万历三十五年正月甲戌:“礼科都给事中邵庶等论:文体日卑,士习日竞,孟夏进录似为后期,廷试、观政俱成故事。不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