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授借权的差异
  • 3.1.授借权费用
  • 3.2.授借权资格
  • 4.欧盟授借指令
  • 5.香港授借建议

公共借阅权

所谓公共借阅权是指作者按其有版权等每本图书在图书馆被借阅的次数收取版权费税的权利,但是这项费用不是直接向读者收取的,而是由政府统一支付。(有好几种定义)

公共借阅权(Public Lending Right,简称PLR)又称公共出借权、作者出借权等,是指作者及相关著作权人因其作品在各类型图书馆被免费借阅而享有的补偿金的权利。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公共借阅权

  • 外文名

    Public Lending Right

  • 简称

    PLR

  • 授借权费

    厘定的准则因地而异

授借权的差异

不同地方,所推行的授借权制度并不相同。在部份国家(如德国、荷兰),授借权制度与版权的法例扣连,图书馆有法律责任去依所拥有的书本存量,向其作者缴费;其他国家则分开处理版权与授借权。加拿大、澳洲等地的大部份授借权费用付到外国(大部份是美国)的作者手上,令这些国家相当难受。

在丹麦,制度是作为政府对艺术的资助,而不是对潜在销售额的补偿,其资助的种类,包括于公共图书馆、学校图书馆供借出,而且在丹麦出版印刷的书本、音乐和视艺作品。

授借权费用

授借权费用厘定的准则因地而异。一些地方按借出次数收费,另一些地方只是单纯按“有否提供该书”去决定。在加拿大,该费用是每本书每图书馆C$38.30,每年每作者的上限是 C$2,681 (2008)。

授借权资格

在不同国家,作品授借权的资格亦有所不同,大部份国家只容许印刷作品有授借权,而政府的印刷物则甚少计算在内,图书目录或字典也没有授借权。一些授借权只资助小说作品,另一些国家(如挪威)则只对非小说书藉付远远较少的费用。此外,很多国家会将学术书藉排除在外。

欧盟授借指令

欧盟自 1992 年 11 月起,按欧盟指令 92/100/EEC以租借权利去规管授借权。欧盟委员会在 2002 年发表一份报告,指出大部份成员国未能正确执行该指令。

上述有关授借权的欧盟指令,受到国际图书馆协会联合会(IFLA) 的反对和阻挠。IFLA 指授借权所引用的“借用权”概念,危害到公众图书馆的服务,而该服务属于民众的人权。部份欧洲作家(包括诺贝尔文学奖得主达里奥·福及若泽·萨拉马戈)亦反对该指令的发布及实施。相反地,有超过 3000 名作家联署,反对英国于 2010 年削减授借权费用。

香港授借建议

2014 年 3 月 7 日,“公共图书馆图书借阅权大联盟”致函立法会民政事务委员会主席马逢国,陈述他们就香港设立授借权的诉求。大联盟收集到八成香港出版社及 445 位香港作家(包括东瑞、梁文道、倪匡、林超荣、陶杰等)的取署支持,递交香港政府,希望在香港推行授借权制度,以保障著作版权有公平的回报,大联盟希望在 2013-2014 年度的立法会会期内,向其民政事务委员会陈述,并希望得到议员支持,“尽快在 2014/15年度拨款”推行。。

大联盟在上述函件附有的便览中,建议香港“授借权”采用以下形式︰

  • 使用“授借权”:香港政府辖下之公共图书馆

  • 涵盖书籍:由公共图书馆购买并借出之香港出版物(由香港出版商印制并附有 ISBN 之书籍,语言不限,涵盖流行书籍、教科书、漫画、画册、文学作品等)

  • 付款方:香港特区政府(以不影响公共图书馆运作为原则,因此款项并非从图书馆之年度购书预算拨出,而是由政府代表全港公共图书馆另额支付。)

  • 受款方:在香港出版书籍的作、著作版权持有人。由执行机构 -香港版权影印授权协会(HKRRLS) 作为业界代表统一向政府收取款项后分发予各出版商,再分发予作。(奥地利和捷克等国家采用这种方式)

大联盟召集人李伟荣描述初步构想,认为“授借权”应由出版书籍的版权持有人拥有,“按量收费”,按每书每次借阅收费,“以商业租借为本,加上大额折让,可能会由几蚊开始”。他并指外国也有例子,每次收费高达十至二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