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简介
  • 4.香港公司清盘程序

香港公司清盘

清盘(Liquidation/Winding up),是一种法律程序,公司的生产运作停止,所有资产(包括生财工具的机械、工厂、办公室及物业),给短期内出售,变回现金,按先后次序偿还(分派给)未付的债项,之后按法律程序,宣布公司解散的一连串过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香港公司清盘

  • 外文名

    Liquidation/Winding up

  • 实质

    一种法律程序

  • 范围

    香港

简介

香港有限公司清盘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

一、股东自愿清盘进行股东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账簿完整

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

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二、债权人自愿清盘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公司账簿完整

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

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三、由法庭强制清盘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其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署署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署署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牵涉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香港公司清盘程序

香港公司清盘呈请

公司任何一位债权人或公司本身,均可向法院提出呈请,要求将公司清盘。清盘案的法律程序通常由呈请人聘请律师进行。符合法律援助条例及规则内所订受助资格的呈请人,可获法律援助署提供该方面的援助。

临时清盘人

递交呈请书后,若公司的资产陷于险境,呈请人可透过其代表律师向法院申请,委任破产管理署署长或两名合适人士为有关公司的临时清盘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