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总则
  • 4.运价里程
  • 5.旅客票价
  • 6.包裹运价
  • 7.特定运价
  • 8.客运杂费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是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的合法权益,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发》拟定,报国务院批准的规则。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 颁布部门

    铁道部

  • 发文字号

    铁运[1997]102号

  • 颁布时间

    1997-12-01

  • 实施时间

    1997-12-01

  • 效力属性

    有效

  • 法规编号

    222613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取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 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

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 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

市郊单程票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 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 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

“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运价里程

第八条 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 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