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2004年3月25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无锡市粮油安全监督管理条例
- 适用地区
无锡市
- 制定时间
2004年3月25日
- 通过时间
2004年4月16日
基本内容
(2004年3月25日无锡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制定 2004年4月16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粮油安全的监督管理,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粮油,是指原粮、成品粮、油料、食用油的统称。
本条例所称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指行政管理部门为保证进入市场的粮油符合国家标准,确保食用安全,依法对本市粮油加工生产、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粮油加工生产、经营及其安全监督管理活动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食品卫生、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粮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监测检验机构对粮油安全情况进行监测检验。粮油安全监测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监测检验工作。
第六条 粮油加工生产经营者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职能,制定并推行粮油加工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教育会员依法从事粮油加工生产经营活动,协助政府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开展粮油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 粮食收购经营者,必须具备必要的粮食检测手段,并具有能保证粮食安全储存的仓库,经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工商部门核准后,方可从事粮食收购业务;未经审查核准的,不得从事粮食的收购业务。
第八条 粮油运输必须执行安全运输的有关法律法规。粮油的运输、装卸工具必须符合卫生标准;粮油产品不得与有毒、有害物质同载混装。
第九条 粮油加工生产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加强安全卫生管理,各种机具和包装用品必须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二)建立安全质量管理体系及其跟踪制度,完善记录规程,保证资料的完整性和产品的可追溯性;
(三)对其加工生产的粮油产品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并在其包装物上按食品标签通用标准的要求作出标注。
转基因粮油产品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的要求,标明转基因成分,供消费者自主选择。
第十条 粮食储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采用缺氧、低温、通风等科学储藏方法,做好粮食安全保管工作;对粮食虫害的防治,应当严格执行化学药剂使用的有关标准;熏蒸后粮食中药剂残留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才能出库加工和销售。
第十一条 粮油储藏、加工生产和经营者应当加强对化学药剂的安全保管,有毒有害有异味或者污秽不洁物品应当远离粮油储藏(堆放)区存放,以免引起误用或者对粮油造成污染。
第十二条 粮油产品按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准入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