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
- 时间
2007年9月27日
- 文号
渝文审[2007]39
- 细则条数
14条
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水电开发权的出让,根据《重庆市水电开发权出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以外的河流开发水电,且总装机在2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开发权出让,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由各级发展改革、水利、财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按水电装机规模实行分级管理,具体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依法批准的规划是水电开发权出让的基本依据。水电开发应当符合流域开发规划、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水电开发规划等有关规划,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相协调。
第五条 水电开发权出让计划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电力发展规划、水电开发规划和年度计划编制。
第六条 由各级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批准的流域水电开发规划和开发权出让计划,对拟出让的水电开发项目组织编制开发方案。项目开发方案应委托有资质的水电勘测、咨询、设计单位编制。
开发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初步选址;
(三)建设环境及条件;
(四)开发方式、建设规模;
(五)项目基本经济技术条件及主要技术指标;
(六)使用年限;
(七)保障措施;
(八)水资源综合利用开发要求;
(九)生态与环境保护措施。
第七条 水电开发权采取招标和竞卖方式出让。采取招标的,由项目出让实施单位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八条 招标(竞买)按照下列程序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