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通过及批准时间
  • 4.条例正文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是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青岛市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条例

  • 通过时间

    2002年8月22日

  • 批准时间

    2002年9月28日

  • 施行时间

    2002年11月1日

通过及批准时间

2002年8月22日青岛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2002年9月28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条例正文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企业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实施的与新产品、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应用有关的经济技术活动。

第三条 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在技术创新决策、投入、研究开发、风险承担和利益分配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

第四条 经济综合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技术创新的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协同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做好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工作。?

财政、计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企业技术创新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制定政策措施,营造有利于企业技术创新的良好环境。?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建设,促进技术创新中介机构的建立和完善,推动技术创新信息网络和技术开发基地建设,为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服务。

第六条 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科技、计划等有关部门,根据市场需求和科技发展趋势,结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和本市实际,组织编制企业技术创新中长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经济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先进技术推广指导目录和落后技术限制及淘汰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技术创新工作。?

第七条 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在项目开发、人才培训、信息交流等方面开展产学研联合,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利用。

第八条 鼓励技术创新中介机构面向企业开展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推广、技术服务、科技成果交流交易和信息网络服务等多种业务,促进技术、人才、市场和政策等信息交流和利用。

第九条 鼓励企业根据自身发展需要建立技术开发机构。建立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其技术开发费年支出额占年销售收入的比例按照国家公布的行业系数调整后,应当达到百分之三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经认定后,享受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扶持政策。

第十条 鼓励企业运用国内外高新技术和先进适用技术,并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利用和管理,促进技术创新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形成。

对企业引进属于《国家高新技术产品目录》所列的先进技术,按照合同规定向境外的技术提供者支付的软件费,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