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湖州商会
上海湖州商会是由湖州驻沪经济实体和湖州籍人士在沪创办的经济实体,为促进湖州经济发展接轨上海,实现长三角经济圈融合而成立的,非赢利性、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社会组织。上海湖州商会的成立,是改革开放以来湖州第一家异地商会,商会的成立,对推动湖州在沪企业家互相交流学习、实现共同发展,对促进湖沪两地经济文化合作交流、实现共同繁荣必将起到积极地作用。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湖州商会
- 外文名
The H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 机构类别
商会
- 机构地点
上海
商会介绍
上海湖州商会是由湖州驻沪经济实体和湖州籍人士在沪创办的经济实体,为促进湖州经济发展接轨上海,实现长三角经济圈融合而成立的,非赢利性、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社会组织。上海湖州商会的成立,是改革开放以来湖州第一家异地商会,商会的成立,对推动湖州在沪企业家互相交流学习、实现共同发展,对促进湖沪两地经济文化合作交流、实现共同繁荣必将起到积极地作用。 目前,已知的在沪湖州籍企业5000余家,商会直属理事以上单位近150余家,行业遍布建筑业、房地产、汽车电子、金融投资、IT产业、餐饮娱乐、医疗保健、文化教育事业等多个领域。据不完全统计,其中年销售额达到3亿元以上的大型企业有50余家。解决就业40余万人以上。是上海非公经济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上海湖州商会为湖州接轨上海、促进湖、沪两地经济合作、交流和发展服务,并通过组织开展多项活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巩固提升湖州在沪企业的信誉度、美誉度和知名度,促进企业更好的发展。上海湖州商会以服务企业为宗旨,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的桥梁纽带作用,广泛组织开展各类活动,积极研究商情、联结乡情,为企业谋求公益,真正把商会办成湖商之家。并充分发挥商会优势,借助在沪湖州籍企业的集体力量,积极为湖州接轨上海、湖沪交流合作服务,努力使商会成为友谊之桥。
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湖州在沪企业家商会,对外统称:上海湖州商会。英文名称:The Huzhou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anghai 英文简称:HCCS.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上海湖州商会是由湖州驻沪经济实体和湖州籍人士在沪创办的经济实体,为促进湖州经济发展接轨上海,实现长三角经济圈融合而设立的,非营利性、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拥护党的领导,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决维护社会稳定,为湖州接轨上海、促进湖、沪两地经济合作、交流和发展服务,并通过组织开展多项活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巩固提升湖州在沪企业的信誉度、美誉度和知名度,促进企业更好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一切活动以本《章程》为准则,受业务主管单位:湖州市湖州市工商业联合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湖州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业务范围和任务 第五条 业务范围 信息沟通、合作交流、经贸展示、咨询服务、企业培训、组织商务活动、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任务 (1) 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企业形象,提升湖州在上海经济和社会层面的影响力; (2) 组织会员社会活动,参加各类商务、社交,为会员创造更多掌握信息、熟悉人脉的机会,增进乡情,增加团体凝聚力; (3) 组织举办或参加各类商业会展和经贸洽谈会,组织会员出访,发挥湖州企业在上海的团体作用; (4) 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政府有关部门和组织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协调落实,在会员和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 (5) 为会员提供企业咨询,提供法律咨询和服务,提供经济产业政策和经济导向、动态等信息服务,开展企业培训,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承办会员、两地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湖州同乡委托的各项事宜,为湖州的经济发展提供资讯、资源; (6) 通过各种形式加强信息交流,报道会员单位动向,报道家乡成就,报道商业机会; (7) 兴办、管理商会的服务事业和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向理事会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审核并报会长会议批准; (三)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会费的缴纳、使用方法,由本会会长会议决定。 第十一条 本会设特邀会员。本会理事会可聘请湖州籍的热心本会的各界知名人士为特邀会员;为服务经济发展,海内外经济组织、科研院所、民间团体根据自愿,本会可特邀为团体会员。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无特殊原因,经提醒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会议,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权力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的优先权;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为本会或完成本会委托办理工作的,可获得相应的报酬; (6)免费浏览本会网络,提供一个免费信箱; (7)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3)执行本会的决议,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积极向本会刊物投稿; (5)发展本会会员; (6)每年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五条 理事 (一)理事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理事会; (2)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以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 (3)制定商会内部管理制度; (4)免费在本会网络刊登企业及产品的简要信息; (5)享有会员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理事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理事会的决定; (2)履行会员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六条 副会长 (一)副会长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会长会议; (2)参选分支机构负责人; (3)免费下载本会网络项目库信息; (4)享有理事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副会长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会长会议的决定; (2)履行理事履行的其它义务; (3)维护本会与分支机构的团结。 第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 (一)常务副会长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会长议事会议; (2)组织并参与本会的接待、交流经贸、投资等洽谈会,组团或随团出访考察等活动; (4)参与决定工作人员的聘用; (5)参与决定相关分支机构的领导; (6)享有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常务副会长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会长议事会议的决定; (2)定期提出商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3)有义务帮助本会及会员解决问题和困难; (4)履行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十八条 会长 (一)会长享有下列权利 (1)全面负责本会的工作,对本会工作有最后决策权; (2)召集并主持本会各类会议和活动;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负责本会财务收支管理; (5)享有常务副会长享有的其它权利。 (二)会长履行下列义务: (1)组织制订并实施协会工作计划; (2)组织开展商会的各项活动; (3)有义务协调商会内外关系; (4)履行常务副会长履行的其它义务。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选举产生理事会;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推举名誉会长;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1/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会长会议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一般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定; (二)制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并依法向上一级申请登记; (四)领导本会所属机构,任免所属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五)筹备下届会员代表大会; (六)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讨论通过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聘请顾问; (九)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会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会议行使理事会的(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项职责,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六条 会长会议须有2/3以上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长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以采用电话或电视会议等形式。 第二十七条 根据需要,本会设会长议事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及有关人员组成,在会长会议闭幕期间代理行使职权。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表现好、觉悟性高;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坚持本会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任期一般不超过二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1/2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和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条 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面负责本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会长议事会议、会长会议、理事会;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会长议事会议、会长会议、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二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应积极配合会长做好工作,并对理事会、会长负责。 第三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副秘书长若干名,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做好工作,并配合处理好本会的日常事务。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举办经济实体或开展活动、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进行分配。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本会的日常办公开支; (二)组织有关活动的费用; (三)编辑出版刊物、资料费用; (四)购置本会固定资产; (五)与本会工作有关的其它费用开支。 第三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和审计机关的监督检查。 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7年十月十二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