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3.1.发文单位
  • 3.2.文号
  • 3.3.发布日期
  • 3.4.执行日期
  • 4.概述
  • 5.内容
  • 5.1.第一条
  • 5.2.第二条
  • 5.3.第三条
  • 5.4.第四条
  • 5.5.第五条
  • 5.6.第六条
  • 5.7.第七条
  • 5.8.第八条
  • 5.9.第九条
  • 5.10.第十条
  • 5.11.第十一条
  • 5.12.第十二条
  • 5.13.第十三条
  • 5.14.附一:资金核实申报材料
  • 5.15.资金核实申报表
  • 5.16.《资金核实申报表》编制说明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 文号

    财清字[2000]4号

  • 执行日期

    2000-4-7

基本信息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号

财清字[2000]4号

发布日期

2000-4-7

执行日期

2000-4-7

概述

为认真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依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内容

第一条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对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中央预算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核实清理,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确认中央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第二条

、凡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2000〕1号)的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中央预算单位,都应根据本办法做好单位资金核实工作,并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第三条

、资金核实申报内容包括:中央预算单位清查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状况,以及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情况。单位负责人要对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