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办法
- 发文单位
财政部
- 文号
财清字[2000]4号
- 执行日期
2000-4-7
基本信息
发文单位
财政部
文号
财清字[2000]4号
发布日期
2000-4-7
执行日期
2000-4-7
概述
为认真做好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的资金核实工作,依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办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内容
第一条
、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资金核实,是指中央预算单位在对资产及负债进行清查登记和对收入、支出情况进行详细核对的基础上,对中央预算单位清查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进行核实清理,并依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确认中央预算单位占用的各项资产价值总额和净资产、收入支出的真实状况。
第二条
、凡根据财政部《关于开展中央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财清字〔2000〕1号)的规定,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工作的中央预算单位,都应根据本办法做好单位资金核实工作,并经主管会计单位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办理资金核实申报手续。
第三条
、资金核实申报内容包括:中央预算单位清查后的资产负债、收入支出状况,以及清理出的各项资产盘盈、财产损失和资金挂账情况。单位负责人要对资金核实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