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内容介绍
  • 4.背景
  • 5.发展
  • 6.热点
  • 7.参考资料

强奸盾牌条款

强奸盾牌条款,是美国国会于1978年通过的一项法律条款,即《联邦证据规则》第412条。该条款规定,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这主要是为了保证受害人的基本权利。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强奸盾牌条款

  • 作用

    为了保证受害人的基本权利

  • 通过

    1978年

  • 国家

    美国

内容介绍

强奸盾牌条款规定,有关受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一律不予采纳。不论其他法律有何规定,在某人被指控有强奸或者为强奸而侵害行为的刑事案件中,关于所谓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证据,尽管不是涉及名声或评价的证据,同样也不能采用1

但也有例外。

该条第(2)款第(1)项规定了第一个例外,其适用于该过去行为的证据是“宪法规定应采用的”。他为刑事被告人保留了尽可能提出合法辩护意见的正当程序权利。如果一个法律不合理的限制了某刑事被告人提出相关性无罪证据的能力,那么他对该被告人的适用是违宪的2

例如,在一起强奸案中被告方提出控告人同意的问题上,不许被告方提出证明该控告人是妓女的证据就可能违背了正当程序的观念,而阻止被告方证明该控告人因过去的不正当性行为而具有虚假指控该被告人的特殊动机也可能是宪法所不允许的。

该条第(2)款第(2)项(A)段规定了第二个例外,该例外允许使用在侦查或审判过程中发现被告人不是该精液来源的证据,或者该被告人并没有造成控告人所受伤害的证据。这等于婉转的表明该被告人可以证明是其他人强奸了该控告人。

最后,该条第(2)款第(2)项(B)段规定,该被告人可以提出他自己过去与该控告人的性关系的证据。尽管这不是决定性的,但它会导致双方同意的问题。

背景

在性犯罪案件中,关于被害人过去性行为方面的名声或评价的证据是可以采纳的。因而,被害人在诉讼中往往被迫回答来自辩护律师的令人窘迫的贬低性盘问。辩护律师努力证明被告人之被控行为是被害人所同意的,或者声称该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迎合了受害人的真实愿望。这使得很多强奸受害人不愿意报案和提出指控。它偶尔还会导致不公正的无罪裁定,其基础是男性沙文主义的观念——该控告人是“自找”或“活该”。

随着美国女权运动的开展,美国妇女的权利日益得到重视,国会和各州的立法机关开始限制在性犯罪案件中使用以前性行为的证据。197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所谓“强奸盾牌条款”。

发展

在美国颁布了该条款后,英国和加拿大等国家同样通过了类似条款。

加拿大《强奸盾法》限制被告人在法庭上反问性侵行为被害人以前的性行为,禁止公开强奸犯罪行为被害人的身份。英国《刑事司法法》,对性犯罪被害人的保护规定了更为具体的内容,肯定了对被害人性生活史的证据或者问题的限制。该规定实际上吸收了美国“强奸盾牌条款”的合理内核,使对性犯罪的指控变得更为容易1

热点

由于“李天一案”中,李的家人怀疑受害方是酒吧陪酒员,”强奸盾牌条款“受到一些专家和网友的热烈讨论。

参考资料

  • 1
    律师解读李某案:量刑不因受害者身份有异 
  • 2
    美国的强奸盾牌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