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体育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四川省体育社会团体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对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团)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由四川省体育局办公室于2001年8月22日发布,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体育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
2001年9月1日
- 发布机构
四川省体育局办公室
- 发布时间
2001年8月22日
发布信息
关于印发《四川省体育社会团体管理办法》的通知(川体局发[2001]78号)
各市、州体委(文体局):
为加强对四川省体育社会团体的管理,维护体育社会团体的合法权益,保障体育社会团体健康、规范发展,发挥体育社会团体在推动体育事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四川省体育条例》,结合四川实际制定的《四川省体育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7月2日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体育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二○○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主题词:体育 社会团体 管理 通知
省体育局办公室
2001年8月22日印
政策全文
四川省体育社会团体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体育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体育社团)的管理,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体育社团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体育社团是指经各级体育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各级民政部门审批登记的具备法人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具体包括:全省各级体育总会、单项运动协会、按管理分类的其它体育协会。
第四条 省体育局是全省性体育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省民政厅是全省性体育社团的登记管理机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分别是当地行政区域体育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 体育社团业务主管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体育社团的思想政治工作、党的建设、业务活动、财务管理、组织人事、对外交往、接受捐赠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体育社团必须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风尚,执行国家发展体育事业的方针、政策,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奥运争光计划纲要》,为增强人民体质和提高竞技体育水平,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服务;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