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当事人
  • 4.初次判决
  • 5.案情事件
  • 6.再审判决

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

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是中国法制史上的一个影响深远的冤错案。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萧山五青年抢劫杀人案

  • 时间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

  • 地点

    萧山市

  • 词性

    名词

当事人

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朱又平、田孝平

初次判决

1995年3月20日和8月12日,在萧山市(现为杭州市萧山区)发生两起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事件,警方认定是萧山籍陈建阳等5青年所为。两起刑案合并审理。在缺乏作案工具、指纹证据,主要依赖口供的情况下,1997年12月终审,4人被判 死缓,1人被判无期徒刑。

案情事件

2012年春,浙江警方在一次全省公安集中行动中,通过指纹比对,发现了一条涉及当年萧山抢劫杀人案的线索;2012年12月下旬,犯罪嫌疑人项某被抓获,通过审讯和指纹比对,被确认为是1995年3月20日萧山抢劫出租车案的 犯罪嫌疑人。

南方周末记者获悉,1995年8月12日的案件尚未出现新的证据,但也存在诸多疑点。

2013年1月4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紧急启动对陈建阳等人抢劫、盗窃案的立案复查。南方周末记者调查发现,当年被告人曾多次翻供喊冤,律师多次提出该案证据不足、侦查期间存在刑讯逼供的辩护意见,但未能影响法院作出重刑的判决。

再审判决

当庭宣告两人无罪

2013年5月21日决定进行再审。6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再审同时查明,对于1995年8月12日发生的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案件,公安机关在该案再审期间的重新核查,没有获取证明陈建阳等人实施该起犯罪的客观性证据。

陈建阳、王建平、田孝平所作的供述前后不一致,有罪供述相互之间在一些主要情节上无法印证,且与证人证言及现场勘查笔录等反映的情况亦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

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的有罪供述经查不实,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其他在案证据不能形成完整、排他的证明体系,亦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和各自的辩护人及出庭检察员提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应予纠正的意见成立,原判认定系陈建阳、田伟冬、王建平、田孝平抢劫并杀害出租车司机陈金江的事实不能成立,应予纠正。

再审还查明,原判认定陈建阳、田伟冬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建阳再审中提出没有非法占有的故意,与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鉴于陈建阳、田伟冬因涉嫌抢劫归案后主动供述盗窃的犯罪事实,对盗窃部分可以自首论,可从轻改判。据此,以盗窃罪分别改判陈建阳、田伟冬有期徒刑一年。

此外,再审另查明,田孝平于1995年10月5日晚的 抢劫犯罪分别属于既遂、未遂的理由成立,予以采纳,可对其从轻处罚。据此,以抢劫罪判处田孝平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