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背景意义
  • 5.主要内容
  • 6.详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为部门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为了便利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管理制定的办法,共有22条,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 施行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 规章名称

    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 日期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基本信息

规章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

施行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

第1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已于2008年1月4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署长牟新生

二00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背景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申报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3号公布)第十九条规定,经海关批准,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可以向指定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集中申报是一种对公路口岸频繁进出、通关时效要求高的货物所采取的特殊通关方式,多年以来,部分海关已经对加工贸易、鲜活商品、书报杂志等货物实施了集中申报方式管理,为提高通关效率、方便企业合法进出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为了加强海关执法的规范性、协调性和统一性,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对集中申报通关方式予以规范。

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集中申报管理办法》共22条,主要内容说明如下:

(一)关于集中申报适用范围的规定(见第三条、第十九条)

集中申报的适用范围是:通关时效要求高的鲜活商品、书报杂志以及公路口岸频繁进出的保税货物可以适用集中申报方式办理通关手续。另外,中国境内其他地区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除海关另有规定以外,也比照本办法办理。集中申报方式只能作为解决特殊情况的一种特殊申报方式,不宜随意扩大

(二)集中申报的基本模式(主要见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集中申报基本模式分为“清单申报”和“报关单申报”两个阶段,即货物进出口时企业先采用清单申报,海关验放货物,事后企业对规定期限内进出口的货物集中累计填制报关单向海关申报的模式。

(三)集中申报的期限(见第九条、第十三条)

集中申报期限是:“经海关核准可以适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收发货人,应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小时前填制《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超过这一期限申报的,应当以报关单方式申报;构成滞报的,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滞报金。

在集中申报之后,相对人应当根据《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贸易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