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修正),共六章、三十条(含附则),自1997年8月1日起施行。这是为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 和保障社会力量 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广州市实际而制定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的本部门、本单位内部干部职工 的教育和培训活动,不适用该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 文件类别
管理条例
- 地点
广州市
- 发布年份
1997
基本内容
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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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12月26日广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 议制定1993年5月14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根据1 996年12月18日广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通过,1997年4月3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广州市社 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 和保障社会力量 办学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国家机关、政党、社会 团体、部队、企 业事业组织和个人,自筹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生的各级各类学校和补习、辅导、进修、 培训、学前教育等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旨在培养人才的非营利性事业,是我国教 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要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培养社会适用人才。?
第五条市成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 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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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力量办学的单位和个人,可根据 本地区经济和社 会事业发展需要,举办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技术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和社会文 化教育。?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社会力量办学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 ?
学校在引进资金、教学设备和举办校内经济实体及纳税等方面,享受国家举办同 级各类学校的同等待遇。
学校举办国家承认学历教育的,各级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资助。?
第八条学校可自主确定办学规模、办学形式、非学历性的专业, 自主聘任教师、职工和确定其待遇。?
第九条申请办学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及相应的教学计划、教材和健全的教学管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