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是为加强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发挥生态公益林改善和优化生态环境、保障城市生态系统安全的功能,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而制定的条例。
2016年12月20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修订),经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17年3月29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
- 发布机构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 发布日期
2017年3月29日
- 实施日期
2017年10月1日
内容解读
《广州市生态公益林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6年12月20日经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八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2017年4月11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号公告,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新《条例》共六章,三十七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一是完善了生态公益林区划界定的程序。二是明确了生态公益林的管护单位及其职责。三是制定了严格的生态公益林用地保护制度,增加了对改变生态公益林林地用途的范围和程序的限制要求,并规定了“占补平衡”制度。四是规定建立生态公益林经济补偿制度,提出了补偿标准和定期调整机制。五是明确了经济补偿对象。六是厘清了相关法律责任。
政策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生态公益林,是指以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发挥公益性作用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包括:
(一)防护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农田牧场防护林,护岸护路林,其他防护林;
(二)特种用途林:国防林,实验林,种子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文化纪念林,自然保存林等。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公益林建设作为社会公益性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经济补偿、分类管护的原则。
第五条 生态公益林的管理,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目标责任制。
第六条 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生态公益林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
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态公益林的建设、保护与管理工作。
国土、规划、计划、财政、环保、农业、水利、园林、旅游、公路、民政、公安等部门以及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七条 生态公益林的规划、建设、保护、管理经费,按照财政分级管理、事权与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列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
鼓励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生态公益林建设。
第八条 生态公益林按批准权限划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和县级市级。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和省级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和面积,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界定,征求市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经市政府同意,报国家和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公布;市级、区和县级市级生态公益林的范围和面积,分别由市、区、县级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的规划界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第九条 森林、林木、林地经批准为生态公益林的,由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与生态公益林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签订界定书和管护协议书,并以此作为经济补偿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