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总则
  • 4.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 5.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利用
  • 6.第四章水资源和水域的保护
  • 7.第五章水资源配置
  • 8.第六章节约用水
  • 9.第七章法律责任
  • 10.第八章附则
  • 11.修改的决定
  • 12.参考资料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是在2004年5月27日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通过的。这个办法一共有8章。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 外文名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water law" in Beijing

  • 实施地点

    北京市

  • 实施时间

    2004年10月1日

  • 类型

    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水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 根据节约水资源、促进首都发展的要求,城市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应当与水资源条件相适应,实现经济、社会、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市严格保护水资源,实行城乡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地表水、地下水和再生水统一调度,优化水资源配置;坚持开源、节流、保护并重,厉行节约用水,建设节水型社会。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增加资金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投入机制。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充分发挥市场对水资源配置和水价形成的基础性作用,促进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在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和区、县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

第九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国家的流域综合规划编制本市区域综合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区、县的区域综合规划,由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本市区域综合规划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备案的区、县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不符合全市区域综合规划的,报市人民政府纠正。

第十条 水资源保护、供水、排水、节约用水、污水处理、再生水利用、雨水利用、灌溉等专业规划由市和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渔业、防沙治沙等其他专业规划由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向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