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地理位置
安徽省合肥市中山路1号
- 主管部门
安徽省人民政府
- 前身
安徽省计划委员会
- 主任
陈军1
机构简介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3号),设立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职责调整
(一)减少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
1.取消已由国务院、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2.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进一步确立企业的投资主体地位,更好地发挥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投资管理方面的作用。
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除需报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政府审批、核准、备案外,区分不同情况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或地方政府、行业管理部门审批、核准、备案,或由企业自主决策。
3.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省政府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
4.将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能源行业管理有关职责,划给省能源局。
5.将研究提出工业发展战略;按国家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国家和省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高技术产业中涉及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的拟订及组织实施职责,划给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将原省经济委员会承担的指导全社会能源资源节约、综合利用职责,划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三)集中精力抓好宏观调控。
重点是拟订和组织实施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年度计划;搞好国民经济综合平衡,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加强投资宏观管理,调控全社会投资总规模;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加强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增强扩大开放条件下省内经济协调发展的能力;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统筹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
主要职责
机构职能
(一)拟订并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分析研究经济形势,提出总量平衡、发展速度、结构调整的目标以及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
(二)负责监测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承担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的责任;研究宏观经济运行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组织协调信用体系建设。
(三)承担指导推进和综合协调经济体制改革的责任,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要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指导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