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四盐厘
八四盐厘,清代奉天府所行盐税名。咸丰后期,由于地方督、抚大吏势力的膨胀,他们对盐公开设局抽厘,以为军需。同治十二年,宗棠为陕甘总督,“改课为厘,在定边设局抽收,名曰花定盐厘。同治六年(1867),盛京将军都兴阿奏准行榷盐法,每盐一榷东钱千文,充本地军需用。光绪三年(1877),盛京将军崇厚奏请增加为二千四百文。光绪八年,将军崇绮再请加二千四百文,称四八盐厘,作为练兵费。光绪十七年,户部筹饷,再加二千四百文,名为二四盐厘,作为解部款。光绪(二十四年,依克唐阿又加一千二百文,名一二盐厘,作为兴学经费。此三项总数为东钱八千四百文,故称八四盐厘,实合制钱一千三百四十四文。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八四盐厘
- 来源
同治六年(1867)
- 用途
充本地军需用
- 简介
清代奉天府所行盐税名
盐税名称
八四盐厘,清代奉天府所行盐税名。咸丰后期,由于地方督、抚大吏势力的膨胀,他们对盐公开设局抽厘,以为军需。同治十二年,宗棠为陕甘总督,“改课为厘,在定边设局抽收,名曰花定盐厘。”同治六年,“将军都兴阿奏准“行槯厘法,每盐一槯东钱千,为本地军需。光绪三年,将军崇厚请加作2400文,名四八盐厘,是为练兵之款。十七年,户部筹饷加2400文,名二四盐厘,是为解部之款。二十四年,将军依科唐阿加钱二百文,名一二盐厘,是为兴学之款;二十八年,将军增祺又奏设督销局,每斤加催制钱4文,谓之加价。”此外,清政府在杀虎口、张家口、两淮、新疆等全国各个地方抽手盐厘。
榷盐方法
同治六年(1867),盛京将军都兴阿奏准行榷盐法,每盐一榷东钱千文,充本地军需用。光绪三年(1877),盛京将军崇厚奏请增加为二千四百文。光绪八年,将军崇绮再请加二千四百文,称四八盐厘,作为练兵费。光绪十七年,户部筹饷,再加二千四百文,名为二四盐厘,作为解部款。光绪(二十四年,依克唐阿又加一千二百文,名一二盐厘,作为兴学经费。此三项总数为东钱八千四百文,故称八四盐厘,实合制钱一千三百四十四文。1
垄断盐茶
藉盐、茶为手段对乡村进行掠夺。控制生命必需品,向乡村掠夺财富是清政府向乡村掠夺财富极不人道的手段。清政府对盐、茶的经营已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对盐、茶的垄断经营,而是演变为控制生命所需物质,掠夺财富的手段。因为,普通的垄断获得利润或可高至原价的一两倍,但清政府对盐的控制性经营甚或超过盐价的几十倍,以至于上百倍。这可从道光十年初两江总督陶树的奏言中可推知,当时太仆少卿卓秉恬主张立场抽税法,陶树认为难行,奏道:“课归场龟有三难,一由龟丁起课。淮南煎盐以撇,淮北晒盐以池,约征银百余两。龟皆贫民,若先课后盐,则力未逮;先盐后课,设遇产歉收,必课宕丁逃。此龟丁起课之难行也。一由垣商纳课,寓散于整,较为扼要。惟龟以己业而听命商人,情必不愿。”又言:“盐在场龟,每斤仅值二三文,若就而收税,则价随课长,争其利者必多。”虽然每斤价钱仅仅二三文,但是陶树在第二年采取的票盐法,“每400斤为1引,合银6钱4分,加以诸杂费为1两8钱8分。”这仅仅是买引、纳税所得,陶树“还设局场令龟户交盐、售盐”赚取高价,在“青口驻委员”设卡收税;商人由“卡员查验,然后分赴指销口岸”将以更高的价格出手。[67]可见清政府对盐的控制已不是普通意义上的垄断,而是把控制盐、茶作为压迫、剥削人民的一种手段,体现的是城市与乡村剥削与被剥削,寄生与供养的经济关系,乃至经济制度。清朝的盐、茶“税课”和现代意义上的税收是截然不同的两个概念,其实质已不是为国家利益收取的费用,而是意味着城市对乡村的超强榨取。
盐政管理
关于盐政的管理。初“盐政属户部山东司。宣统二年,乃命令户部尚书兼任督办盐政大臣,外遣御史巡视,后裁归总督巡抚管理。其专司曰都转运史司。无运司各省,或以盐法道、盐粮道、驿盐道、茶盐道监理”其盐法主要为“官运商销、商运商销、官督商销等。”食盐出官场商人必须先纳数量可观的盐课、购买盐引才能取得食盐的销售权。商人一旦购得盐引便取得盐的专卖域,谓之引地。道光以前,唯有盐课,及咸丰军兴,复创盐厘。盐课分两类:“曰场课,曰引课。场课有滩课、龜课、锅课、井课之分。长卢有边布,福建有丘折。边布者明时龟户按丁征盐,商人纳粟于边,给银报支,是为边盐。其有场远盐无商支,令800斤折交布3丈2尺。后改征银3两,是为布盐。龜课向分地、丁为二。但丁不尽有地。雍正间,用长卢巡盐御史郑禅宝言,将丁银摊入于地征收,如是各省如所奏行,然长卢边布之名猶仍旧。丘折者,盐田所纳钱粮,谓之折价。程漏所纳钱粮,谓之盐丘。引课有包课、杂课。盐厘分出境税、入境税、落地税。”由于清政府对盐的超强榨取,使得盐课收入与田赋收入相当,乾隆十八年,计7014941两;嘉庆五年,6081517两;道光二十七年,7502579两;光绪末合课厘2400万两,而庚子赔款前数年清政府地丁钱粮收入也不过2400万两。
清政府的盐课收入是不是人民的实际负担呢?据汪士兴的统计在乾隆一朝中,两淮盐商应得盐利22821万两中(不计吏胥所得和正副国课),朝廷所得占16.68%,盐政官员所得占41.84%,盐商实得占39.49%。商人购得盐引就等于购得盐的专卖区域,谓之引窝,别的商人,乃至政府都不能染指,所以盐商成了人民供养的寄生虫,因为盐的价格完全由商自定。由于盐商靠垄断致富,清政府籍此让盐商报效或捐输,以充军饷,“雍正年,卢商捐银10万两;乾隆大小金川两次用兵,……及嘉庆初川、楚之乱,淮、卢、东各商所捐,自数十万、百万、以至八百万,通计不下三千万。”官员在售引时,更是贪污、浮收,道光十年,淮南盐场亏银600万,江苏巡抚陶树奏言:“其弊一由成本积渐成多,一由籍官行私过剩,唯有大减浮费,节制流摊,听商散售,庶销畅价平。”咸丰二年,户部侍郎王庆云往查河东盐场,查出“州县陋规银27万余两,运城商厅私摊公费7万两。”咸丰时,清政府竟“拨两淮盐引赴琦善、向荣大营以充军饷,从此盐厘为武人垄断,提督李世忠部下赴坝领盐,桟盐不足,辄下场自捆,夹私之弊不可究语。”
咸丰后期,由于地方督、抚大吏势力的膨胀,他们对盐公开设局抽厘,以为军需。同治十二年,宗棠为陕甘总督,“改课为厘,在定边设局抽收,名曰花定盐厘。”同治六年,“将军都兴阿奏准“行槯厘法,每盐一槯东钱千,为本地军需。光绪三年,将军崇厚请加作2400文,名四八盐厘,是为练兵之款。十七年,户部筹饷加2400文,名二四盐厘,是为解部之款。二十四年,将军依科唐阿加钱二百文,名一二盐厘,是为兴学之款;二十八年,将军增祺又奏设督销局,每斤加催制钱4文,谓之加价。”此外,清政府在杀虎口、张家口、两淮、新疆等全国各个地方抽手盐厘。
参考资料
- 1八四盐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