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介绍
  • 3.条例内容
  • 4.建设监督

景东彝族自治县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条例

1995年3月18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基本介绍

(1995年3月18日云南省景东彝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7月21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批准)

条例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水利工程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工农业生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东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指的水利工程是自治县境内兴建的水库、塘坝、渠道、水闸、水池、水井、水窖和人畜饮水、排洪、护岸、堤防、机电排灌站等工程及其附属的房屋、通讯、输电线路、观测、道路、界标、综合经营的设施。

第三条 县水利电力局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

乡(镇)水利、水土保持工作站是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领导,负责辖区内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

第四条 鼓励和支持单位、个人按规划兴建水利工程,保护兴建者的合法权益。

农村小型水利工程建设坚持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农户自建的沟、塘、池、窖、井等水利工程,应服从村公所(办事处)规划。

第五条 水利工程建设占用的土地应依法办理用地手续;需要搬迁移民的,按有关规定妥善解决好移民的生产、生活。

第六条 水利工程的勘测设计、施工,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七条 水利工程建设应确定项目负责人,按设计规划组织施工,严格进行工程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保证工程质量。

第八条 农村全半劳动力每年投入水利建设的劳动积累工日不得少于10个,可以投工,也可以以资代劳。

第九条 中型、跨乡(镇)的小(一)型、小(二)型水利工程,由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跨村公所(办事处)的水利工程由乡(镇)人民政府管理;乡(镇)、村公所(办事处)自建的水利工程自行管理。

第十条 小(一)型以上的水利工程设施应设置管理机构。实行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方法。其职责是:

(一)负责工程安全和正常运行;

(二)严格执行灌溉用水制度,保证合理供水;

(三)做好水文、水量、降雨、沉陷、移位等观测记录和水土保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