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2005年3月22日 国税发[2005]4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追究形式
第三章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四章追究程序和实施
第五章附则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2日起实施。2001年11月22日下发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 特点
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坚持公平公正
- 作用
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
- 时间试行
2002年1月1日
通知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税发〔2001〕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为规范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贯彻实施,现将局制定的《税收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2年1月1日起试行。
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日
办法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提高税收执法水平,促进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税务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过错责任追究是指对因过失或者故意造成税收执法过错行为的责任人给予经济惩戒和行政处理。
对过错责任人员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有错必纠、过罚相当、教育与惩戒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追究范围和适用
第四条执法过错责任的追究形式为: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待岗、取消执法资格。
对执法过错责任人员除按照上款规定进行追究外,可并处取消评选先进或优秀资格、扣发奖金或岗位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