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用植物油厂卫生规范GB8955─88
本规范由全国食品工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 本规范由湖北省粮食局、吉林省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等负责起草。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喻植雄、胡杏珍、毛水和等。 本规范由卫生部委托卫生部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生产食用植物油脂或食用植物油制品的工厂(作坊)食用油脂储炼厂,以及其他工厂附设的食用植物油脂或食用植物油制品的车间。
2 术语
2.1 食用植物油:利用植物油料经深加工生产出供人类食用的油脂。
2.2 食用油制品:以动、植物油脂为主要原料,经深加工制成供人类食用的油脂用品,如人造奶油、起酥油、粉末油脂等。
2.3 溶剂:指在生产植物油或生产其他综合利用产品过程中所需要的6#大豆溶剂油以及国家允许使用的其他溶剂。
3 原材料采购、运输、贮藏的卫生
3.1 采购
3.1.1 采购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有关的食品卫生标准或规定。
3.1.2 严禁采用下列原料生产食用植物油或食用油制品。
3.1.2.1 受工业"三废"、放射性元素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而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原料。
3.1.2.2 浸、拌过农药的油料种子。
3.1.2.3 经加工处理后不符合食用植物油卫生质量标准的原料。
3.1.2.4 混有非食用植物的油料、油脂,以及生产过程中非正常使用的矿物油。
3.1.2.5 严重腐败变质的原料。
3.1.3 生产食用植物油或工厂综合利用所用的溶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3.1.4 必须采用国家允许使用的、定点生产的食用级食品添加剂。
3.2 运输
3.2.1 运输原辅材料的车、船、容器等必须符合卫生要求;不允许将原料与有毒、有害或其他可能造成原料污染的物品混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