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办法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量的持续增长,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助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发明创造,促进专利量的持续增长,根据《重庆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和《重庆市专利资助办法》(试行),区人民政府设立专利专项资助资金。为规范资金的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专项资助资金由区财政局纳入年度预算,并逐年适当递增。
第三条 专利专项资助资金实行无偿资助原则。由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区科委)负责专利专项资助资金的管理,区财政局、区审计局负责监督。
第四条 资助条件
(一)已经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或已经获得专利授权通知书、专利证书;
(二)专利第一申请人或第一专利权人为本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资助项目及标准
(一)专利申请资助
单位或个人申请专利,获得专利受理通知书后,按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分别一次性资助3000元/件、1500元/件、500元/件。
(二)专利授权资助
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权、国内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后,给予发明人一次性资助,标准为:国内发明专利2000元/件、实用新型专利1000元/件、外观设计专利500元/件、涉外发明专利20000元/件(每项发明专利最多资助在3个国家获得的专利权)。
(三)专利实施资助
单位或个人实施自有专利或购买实施他人专利,成功实施专利技术取得明显效果且年入库税收达50万元以上的,可申请专利实施资助。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区科委)根据项目的科技含量、技术水平和纳税贡献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资助。
(四)专利维权资助
单位或个人拥有的知识产权受到不法侵害,应积极主动开展维权行动。在维权行动结束6个月内,持开展维权行动产生的直接费用的有效票据和其它相关材料申请专利维权资助。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区科委)可适当资助,单个资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 申请材料
(一)专利申请资助申报材料
1、重庆市永川区专利资助申请表(申请表附后)及电子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