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
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为加强城区河系公园的管理,改善生态和人居环境等制定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石家庄市城区河系公园管理条例
- 出台目的
加强城区河系公园的管理
- 出台时间
2008年1月1日
- 审议委员
吴光前、范红喜、刘德运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 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城区河系公园,是指按照城市总体规划,依托人工河或经改造的自然河建成的,由植物、水体及相关设施组成,向公众开放,以游憩为主要功能,并具泄洪、防灾等作用的景观绿地。
第三条 本市城区范围内民心河、太平河等城区河系公园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城区河系公园管理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合理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对城区河系公园实施统一管理。
市规划、 国土资源、建设、城市管理、环境保护、公安、水利、财政、物价、交通、文化、体育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区河系公园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爱护城区河系公园设施、水体、绿地,维护城区河系公园秩序,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可以进行劝阻或举报。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区河系公园建设项目的资金和管护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的模式,组织河系公园的建设和管护。
市人民政府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资、参加义务劳动或认建、认养等形式参与城区河系公园的开发建设和维护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 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城区河系公园详细建设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有关部门编制各类规划涉及城区河系公园的,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九条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由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区河系公园详细建设规划制定项目计划书,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按规定办理其它相关审批手续。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确定之前已有建(构)筑物不符合河系公园详细建设规划的,应当逐步退出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
第十条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 在城区河系公园建设红线范围内,建设、维修桥梁和涵洞等设施,设置管线,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的,应当书面征求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并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