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鹿业发展条例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鹿业发展条例

为促进鹿业发展,保护鹿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鹿业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鹿业发展条例》。该 《条例》经2010年1月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批准。《条例》共19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促进鹿业发展条例

(2010年1月9日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3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2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促进鹿业发展,保护鹿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鹿业市场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州行政区域内从事鹿业生产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鹿业是指鹿的人工繁育饲养、品种保护、饲料生产、综合研发、产品加工、营销运输等。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鹿业发展纳入畜牧业发展总体规划,建立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的保护制度。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鹿业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各级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促进鹿业发展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鹿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用地、用电、用水、财政、保险、运输、科技、信息、产品报批等方面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扩大生产规模,改善生产设施,繁育良种,研发产品。

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依托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开发利用鹿的药用、保健、食用等系列产品。

鼓励和支持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科研院校开展联合育种,建立良种繁育体系。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鹿品种遗传资源保护、良种补贴、疫病预防控制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畜牧业技术推广机构从事公益性技术服务工作经费。

第八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鹿业主管部门应当对国家审定的敖东梅花鹿品种给予重点保护和推广,根据鹿业发展状况可以合理划定敖东梅花鹿品种资源保护小区。

鼓励和支持引进、培育茸肉兼用型、食用肉型等优良鹿品种。

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发展食用肉型鹿生产,建立鹿肉生产基地。

第九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严格规范鹿业市场秩序,制定相应的饲养和主副产品初加工行业标准。

鼓励和支持鹿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建立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小区和饲养场、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养殖小区和饲养场、户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有关部门要免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

敖东梅花鹿品种资源保护小区所需用地依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