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参考资料

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是一种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的规定。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贵阳市物业管理规定

  • 通过

    2003年8月29日

  • 批准

    2003年11月22日

  • 施行

    2004年1月1日起

  • 废止

    2019年10月30日1

基本内容

管理规定

(2003年8月29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22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工作,并直接负责云岩、南明区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新建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根据业主意愿,原有物业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也可以聘请专人管理,或者采取其他形式进行管理,经超过70%的业主同意,应当实行物业管理。

第五条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物业的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情况,划分物业管理区域。

在省尚未对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标准作出具体规定前,物业管理的区域的划分依据下列条件:

(一)物业统一规划、布局合理、建设配套、相对独立;

(二)业主共用电梯、供热、二次供水等设施设备;

(三)住宅物业不低于3万平方米;

(四)与社区居民委员会自治区域相适应。

原有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降低标准。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与前期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规定的资料,同时将上述资料副本和专项物业维修资金交物业所在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对代管的专项物业维修资金应当专户存储,在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及时移交,并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