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星火奖励办法
基本内容
《济南市星火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翟永
一九九二年三月四日
第一条 为了鼓励在实施星火计划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和个人,把科学技术引入农村,依靠科技进步,振兴农村经济,根据《国家星火奖励办法》和《山东省星火奖励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设立济南市星火奖。凡通过实施星火计划,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培训专业技术人材,扶持贫困地区,提高中小企业、乡镇企业和农村科技管理水平,为振兴农村经济做出重要贡献的,均属于市星火奖励范围。
未列入星火计划的项目,内容符合前款规定的,也可申报市星火奖。
第三条 济南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市星火奖的评审、批准和授予工作。市星火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委)具体负责市星火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市星火奖励工作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实行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铺,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市星火奖根据授奖项目内容分设星火科技奖、星火人才培训奖、星火管理奖。
第六条 申报星火科技奖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开发、推广、应用适用的先进技术;
(二)具有引导性和示范性;
(三)投资少、见效快、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着。
第七条 申报星火人才培训奖的,应当是在培训专业人才方面有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
第八条 申报星火管理奖的,应当是在实施星火计划的组织管理工作中有重要贡献的单位、集体或者个人。
第九条 申报星火奖的项目,必须经过验收或者鉴定,并且已经实施或者应用一年以上。
第十条 市星火奖每年评定一次,分为三个奖励等级:一等奖奖金一千二百元;二等奖奖金八百元;三等奖奖金五百元。对获得市星火奖的,同时发给奖励证书。
奖励所需经费由市财政部门拨付并监督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