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务一本全
《劳动合同法实务一本全》采用理论与实务相结合的方式著成,内容即全面又实用,对广大读者更好的学习《劳动合同法》将提供切实的帮助,对于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将起到积极的指引作用。
基本信息
- 定价
56.00
-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 作者
梁智
- 开本
16
- 页数
367页
基本内容
基本信息
作 者: 梁智 编
出 版 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ISBN: 9787509301029
出版时间: 2008-02-01
版 次: 1
页 数: 367
装 帧: 平装
开 本: 16开
所属分类: 图书>>其它分类
内容简介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立书面劳动合同。甩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台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本书对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并例举了相关案例进行说明,供读者阅读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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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实务一本全》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书面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的目的就是确立双方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在劳动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这种权利义务表现为,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职工,参加用人单位分配的生产劳动或者工作任务。 关于本条情形的案例 小林是搞电脑软件开发的高级人才,所以有几家软件公司都想请他到公司工作,小林先后去了几家公司洽谈后,想比较一下哪家公司待遇更好。就在这时有一家A公司的待遇让小林比较满意。 本案法律适用 就本案情形而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是没有形成劳动关系和形成了劳动关系却没有订立劳动合同,那么,应该如何处理案中的情况。 专家指引 在此需要提醒用人单位的是,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必须要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劳动合同必须是书面形式,不能是口头形式。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用工后的一个月)内即使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也不影响已经存在的劳动关系。
文摘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法条释义 本条是关于本法立法目的和立法宗旨的规定。 一般来讲,每一部法律的第一条,都是有关这部法律的立法目的、立法宗旨和立法依据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也不例外,在它的第1条就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这样,就极其简明的表达了颁布和施行这部法律所要达到的目的,回答了“为什么要制定这样一个法律”的问题。《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目的不是孤立的、独创的,它的立法目的是和《劳动法》的立法目的相对应的。 我国《劳动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这表明,《劳动法》首要目的就是要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在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基础上调整劳动关系,达到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的目的,最终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本法与《劳动法》的立法目的相呼应,规定了用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来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这样三个主要的立法目的。可以说,《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都秉承了侧重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宗旨,体现了独立于公法(行政类法律)和私法(普通的民事法律)之外的社会法(以社会为本位,公权力进行干预)的立法取向,即重点维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这也是社会法系当中的劳动法律体系与普通的民事法律不能相类同的重要区别之处。在学习、领会和贯彻《劳动合同法》的过程当中,掌握了这一关键点,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把劳动合同类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劳动关系当作普通的民事关系来看待,把劳动争议当作普通的民事争议处理,就会与《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和立法目的相违背,就无法梳理、无法解决我们国家目前面临的日趋复杂的劳动关系和日趋尖锐的劳动争议等社会问题。
目录
导读 第一章 总则 立法宗旨 适用范围 基本原则 规章制度 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集体协商机制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的告知义务和劳动者的说明义务 用人单位不得不扣押劳动者证件和要求提供担保 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时劳动报酬不明确的解决 劳动合同的种类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生效 劳动合同的内容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约定不明确的解决 试用期 试用期工资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