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信访工作问责办法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强化各县区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做好信访工作的责任,规范信访秩序,切实从源头上减少和解决信访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依据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信访工作的意见》和《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市政府部门及县区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下称市问责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政府和行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 信访工作问责,坚持权责统一,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主要领导同志是本地本部门本单位信访工作第一责任人,对信访工作负总责;分管信访工作的领导同志负直接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的信访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二章 问责方式
第五条 地方、单位信访工作问责方式:
(一)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责令说明情况、限期解决问题;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实施重点管理;
(五)提出调整领导班子的建议。
第六条 信访工作责任人问责方式:
(一)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诫勉谈话;
(三)取消评优评先资格;
(四)建议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并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