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 则
  • 4.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 5.第三章 抵押物范围
  • 6.第四章 抵押权的设定
  • 7.第五章 抵押物评估
  • 8.第六章 贷款期限利率抵押比例结息方式
  • 9.第七章 抵押合同的订立
  • 10.第八章 抵押物登记与贷款发放
  • 11.第九章 贷后管理
  • 12.第十章 附 则

桓仁县农村信用社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为积极拓展林业信贷市场,规范林权抵押贷款操作,根据《辽宁省农村信用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及《桓仁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和《桓仁县农村信用社信贷业务基本操作规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桓仁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颁布机构

    辽宁省人民政府

  • 实施时效

    即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依法取得的由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的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及林地使用权。(以上的林权指定林木为:落叶松、油松、红松,均为人工商品林,且必须是桓仁县境内的所属林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本办法规定林权的占有,以该林权作抵押物向贷款人提供担保,当借款人不履行债务时,贷款人有权按照抵押合同约定以该林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林权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借款人或第三人为抵押人,贷款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林权为抵押物。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桓仁县农村信用社办理林权抵押贷款业务。

第二章 贷款对象、条件及用途

第五条 林权抵押贷款对象包括从事林业经营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经营户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六条 农户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除应符合《桓仁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发展林下经济作物;

(二)有合法林权作抵押;

(三)农村信用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农户以外的其他借款人申请办理林权抵押贷款除应符合《桓仁县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从事发展林下经济作物;

(二)有合法林权作抵押;

(三)法人客户资产负债率在50%(不含)以下;

(四)法人客户借款总额不超过其上年度销售收入的50%。

第八条 林权抵押贷款用途主要用于借款人发展林下经济作物的流动资金需要。严禁发放其他用途的贷款。

第三章 抵押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