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宝鸡市人民政府通知
  • 3.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 4.参考资料

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为做好劳动模范暨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陕西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12月15日宝鸡市人民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2012年2月3日宝鸡市人民政府以宝政发〔2012〕4号印发。《办法》共21条,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2017年2月底废止。2003年12月19日宝鸡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宝政发〔2003〕53号)予以废止。

宝鸡市人民政府通知

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 〔20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5日市政府与市总工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宝鸡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二月三日

宝鸡市劳动模范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做好劳动模范暨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表彰和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劳动模范工作暂行条例》、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劳动模范和五一劳动奖章的评选、表彰、培养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荣获市级、省(部)级、国家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或者五一劳动奖章,并保持荣誉的劳动者。

第四条 评选劳动模范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坚持面向基层,面向一线和各行各业的原则。

劳动模范的奖励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

第五条 市劳动竞赛委员会与市总工会共同负责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市财政、民政、住建、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劳动模范的基本条件是: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践行科学发展观;

(二)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有高尚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在全市经济社会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