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信息
  • 4.详细内容
  • 5.修改的决定

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是2004年江西省政府发布的行政法规。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西省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办法

  • 地点

    江西省

  • 类别

    办法

  • 发布时间

    2004年4月28日

基本信息

(2004年4月28日省政府令第129号发布)

详细内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维护木材流通秩序,加强木材运输监督管理,促进林业生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木材,是指各类木、竹及其半成品和大宗制品。具体名录由省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布。

第三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木材运输及其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从事木材运输活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木材运输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木材检查站,负责对木材运输进行检查,查验木材运输证(以下简称运输证)和森林植物检疫证等有关证件,制止违法运输木材行为。

第二章 运输证的办理

第五条 凡运输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申请办理木材运输证,应当按下列规定提交有关材料:

(一)木材生产者生产的木材,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林业规费缴纳凭证(以下简称规费凭证),属原材的还须提供检尺码单。

(二)经营、加工木材的,凭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及购材时的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运输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和规费凭证。

(三)非重点保护树种林木(包括从山上采挖到苗圃假植的林木),凭林木采伐许可证、森林植物检疫证和规费凭证。

(四)属于国家一、二级和省级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凭森林植物检疫证和野生植物采集证。

(五)苗圃自繁自育的绿化大苗,凭森林植物检疫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质量检验证和标签。

(六)旧房料凭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核实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