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是上海市发布的暂行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 类别
暂行方法
- 地点
上海市
- 类型
资产投资
基本信息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能源结构,完善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制度,加强节能降耗的源头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等规定和《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其节能评估文件的编制、评审、审查及后续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管理体制)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进行总体指导、协调和管理。
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和其他由市政府确定的机构(包括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际旅游度假区管委会等)以及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等项目审批部门(以下统称“节能审查机关”),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各自所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具体实施。
由其他机关审批、核准和备案的项目,其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市建设交通、财政、质量技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
市节能监察中心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负责对本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第四条(涵义)
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
条例
第五条(前置条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第二章节能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