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宁县司法局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绥宁县司法局
- 内设机构
办公室政工股
- 二级机构
法律援助中心
- 具体目标
争取评为县绩效文明先进单位
机构概况
1981年1月,绥宁县司法局恢复成立,主管司法行政工作,下设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配干部7人。1982年局里只有业务股、公证处和法律顾问处。1984年,局机关下属的县公证处定编4人,县法律顾问处定编5人,明确二处为副科级机构;局内行政编制12人,正式设立局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股、人民调解股,各股室明确了职责。1990年,县法律顾问处改为县律师事务所,人民调解股改为基层工作股。1981年建局后29个乡镇各配备司法助理员1名。1989年开始建立乡镇司法所与法律服务所,为两块牌子,一套人马。1999年7月,对25个乡镇司法所助理员收编,人、财、物、事统归司法局管理。2003年7月,乡镇司法助理员下放乡镇管理。司法行政主管律师、公证、普法与依法治理、民事调解、基层法律服务、安置帮教等工作。1981年至1982年8月,司法局承担任命县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职能。1981年建局设政工干事,1996年设政工室。1993年设立两劳回归人员管理股,2002年机构改革“三定方案”撤销该股,其业务属基层工作股办理。2002年设立法律援助中心,政工室改为政工股,增设法律援助中心和律师公证工作管理股。1997年,成立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中正法律服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湖南振绥律师事务所改为个人合作所。机构改革后,司法局设5个职能股室:办公室、政工股(监察室)、法律宣传股、基层工作股(刑释解教人员管理股)、律师公证工作管理股,机关专项编制17名;县法律援助中心定编5名,县公证处定编4名,属司法局二级机构;乡镇司法助理员是县司法局的派出人员,实行县乡两级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专项编制29名。
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组织、实施、协调、督查督办,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研究制订司法行政工作计划,负责局机关综合性文件、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承办县政府交办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建议、提案,负责政务信息材料、信访、统计、文书档案的收集整理,负责保密、收发、文印工作。担负局机关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负责仲裁登记,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受县人大和县政府委托参与有关规定、办法、制度的草拟工作。负责管理局机关财务和后勤、车辆、通讯、武器装备等工作,管理局机关资产,对所属单位财务进行指导、监督。
(二)政工股(监察室)
负责局机关和所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系统队伍建设、思想政治评比考核、干部岗位培训工作,管理局机关离退休人员;负责公证、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评审、报批工作;负责国家司法统一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制订全县法学教育计划,组织开展电(函)大普通和成人高中等法律专业学历教育;负责本系统的行政监察工作。
(三)法制宣传股
拟定全县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对外法制宣传工作,承担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四)基层工作股
指导管理基层司法助理员和法律服务所工作,指导基层人民调解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指导管理“148”专用电话法律服务工作,承担县刑满释放、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律师、公证工作管理股、
拟定全县律师工作规划,负责律师资格职称评审的审查、报批等有关工作,指导监督政府、企事业单位的法律顾问工作和社会法律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或注销的审查、报批工作,组织律师机构及其人员的年检注册,检查监督律师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拟定全县公证工作规划,组织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负责公证员资格、职称评审的审查、报批等有关工作,组织公证机构及其人员的年检注册,检查监督公证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业情况,对其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六)社区矫正工作股
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社区矫正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全县社区矫正工作方案、计划及有关工作制度;指导、组织社区服刑人员的集中学习教育、监督管理、公益劳动等相关工作;指导、督促和检查乡镇的社区矫正工作;沟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全县社区矫正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完成上级社区矫正工作机构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级机构
(一)法律援助中心
负责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援助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订本县法律援助工作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报县司法局批准后组织实施,监督、指导、协调全县的法律援助工作;负责受理公民申请的法律援助案件和人民法院指定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协调、指派律师、公证员、和其它法律工作者承办法律援助案件;组织、协调法律援助宣传及对外交流活动;负责全县法律援助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监督、检查法律援助工作的质量;负责法律援助工作信息的报送、统计和档案管理;掌握法律援助工作中涉及的社情民意,为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办理或协调处理其他法律援助事务。
(二)公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