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 4.参考资料

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是地方政府部门,根据政策实施行政规划。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江苏省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条例

  • 地点

    江苏省

  • 性质

    根据政策实施行政规划

  • 实施时间

    2001年5月1日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农村居民健康水平,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是农村居民最基本的、人人都能享有的、体现社会平等权利的、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农村居民消费水平的卫生保健服务,其基本任务是:

(一)健全多层次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为农村居民提供适宜的卫生服务;

(二)落实卫生防病和妇幼保健措施,降低农村居民传染性疾病、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地方病、职业病发病率和孕产妇、婴儿死亡率;

(三)逐步建立农村医疗保障制度,使农村居民能获得基本医疗;

(四)饮用水、厕所达到国家规定的卫生要求,改善农村居民生活环境卫生;

(五)普及健康教育,增强农村居民的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第三条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循政府组织、部门协作、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 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实行分级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初级卫生保健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分步骤组织实施,全面达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要求。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初级卫生保健专项资金,用于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并负责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检查;计划、财政、农业、建设、环保、水利、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计划生育、物价、药品监督等部门以及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事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农村居民有权利参加初级卫生保健。村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当鼓励和支持农村居民参加农村初级卫生保健。

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资助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

第七条 对在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第八条 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设置,应当根据农村居民卫生需求和区域卫生规划,合理布局,优化卫生资源配置,提高卫生资源利用效益,形成县、乡、村区域卫生保健服务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