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法律依据
  • 4.适用主体
  • 5.主要目标
  • 6.主要原则
  • 7.运行模式
  • 8.参考资料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是指由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督部门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社会保障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社会保障基金监督

  • 监督部门

    国家行政监管机构专职监督部门

  • 原则

    法律公正独立安全原则

  • 具有

    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等

法律依据

我国《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如下: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的情况。第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对本法实施情况的执法检查等,依法行使监督职权。第三,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第四,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第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做出处理决定或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社会保险基金检查结果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2)询问与调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与调查事项有关的问题做出说明、提供有关证明材料;(3)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基金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而美国《社会保障法案》明确规定:(联邦社保基金)只能投资于美国政府对其本息均予以担保的“孳息型有价证券”。也就是说,根据这项法律,联邦社保基金不仅要由联邦政府统一集中管理,而且收支节余必须投资于联邦政府连本带利“担保”的证券,所获利息也要被除数存入信托基金。这样,美国政府从法律上保证了联邦社保基金不得被用于购买股票,或进行委托投资、房地产开发等其他方面的投资,而实际上联邦社保基金理事会的投资均为年利率3.5%-9.25%的历年特种国债和公债有价证券,没有一分钱的其他“风险”投资。不允许社保基金进行股票和房地产投资,除了规避风险外,还在于社保基金金额庞大,一旦介入经营性活动,将可能对股市和房市造成重大冲击。此外,《美国联邦刑法典》也有对“侵占养老金与福利基金罪”的处罚规定,其中对违法者的处罚非常严厉。

美国各界民众及政府对联邦社保基金都极其负责。法律的制约确保了社保基金不被挪用和稳定安全地增值,而各级政府和各界学者、民众对于社保基金负责任的态度也有力地保证了社保基金在民众的生活中发挥着健康、正常的作用。

适用主体

第一主体是参保人、受益人及其社会公众、专业人士。参保人、受益人及其社会公众、专业人士依法享有查询、咨询、了解披露信息、举报、投诉和获得法律救助等权利。政府或者社会组织将组建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吸收各界人士参加,依法对社会保障基金实施监督。

第二主体是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依法享有听取和审议报告、监督检查、提出质询、提出改善建议等权利。

第三主体是政府主管部门。国家立法根据“决策、执行和监督相对独立和相互制约”原则,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①组织受托人市场准入工作机构、监督机构和指导行业协会工作;②发动单位、社会组织开展社会保障基金安全投资者教育;③具体实施监督检查,乃至行政稽查。政府主管部门履行职责的条件有:1)一支专业的法律队伍,长期负责制定和修订各类相关的监管法律法规;2)一个专门负责对基金运作进行经常性检查,实施制裁或其他纠正措施,并与省市级政府协调这些活动的机构;3)一个信息技术小组来负责开发和维护各类监管报告和管理数据,以支持监管工作的正常进行。例如,郑州市政府颁布了《社会保险稽查办法》[郑府令(2007)第165号],市社会保险稽查大队具有独立的人员编制、财政预算、办公地点和执法设施,可谓人强马壮,社会保险业务和基金管理的监督工作比较到位。

第四主体,即相关部门,包括财政部门、国家审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依法实施业务性监督,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专业咨询公司等。

主要目标

社会保障基金的监督是对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行为的监督。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社会保障基金的预决算、基金收支、基金运营管理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监督目标在于:维护国家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的贯彻执行,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正常运行,预防社会保障基金管理的各种风险;及时分析、综合反映和评价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行状态与预期标准的偏差,及时分析研究偏差产生的原因及可能带来的损害,为政府制定和实施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政策提供可靠的信息和依据;通过社会保障基金监督有效地制止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增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运营机构的自我约束力。

主要原则

法制原则

社会保障基金行政监督是在法律、法规基础上政府管理社会保障基金的一种形式。法律赋予监管机构法律地位、权威和职责。监督机构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独立行使行政监督权力,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的干预,以确保监督的严肃性、强制性、权威性和有效性。

安全原则

监督机构通过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维护基金安全与稳健运行,确保参加保险人员的合法权益,防止以权谋私、违规运作,避免基金损失和由此引起的社会保险金支付困难。

公正原则

监督机构应实事求是,公正地履行监督职能,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法律、法规为准绳,综合运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对经办机构及有关机构的基金管理行为予以监督检查。监督机构按照公开原则,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对监督主体、对象、目的、手段和程序做出统一规范,使被监督者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责任和义务,自觉地依照法规和政策管理基金。

独立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