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议会

波兰议会是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在国家政治生活中正发挥着重要作用。其主要职权是:制定和修改宪法,制定法律和法令,决定国家活动的基本政策和方针,批准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预算,选举国务委员会,组织政府和任免政府成员,对国务委员会和政府等一切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权,发布动员令等。
其中议会议员通过普选产生,享有豁免权,每届任期4年。议会的机构设有议会主席团、议会参议会议、议会专门委员会和特别委员会、秘书处。议会主席团是议会的领导机构,由议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的议长和副议长组成。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波兰议会
- 成立日期
1947年
历史沿革
1943年由波兰工人党倡议、以其他社会政治团体联合为基础,建立了“全国人民会议”。
1944年著名的《七月宣言》发表后,改为临时议会。
1947年波兰举行全国第一次普选,产生了第一个立法议会,即波兰议会。
1981年7月波兰统一工人党第九次特别代表大会明确提出要提高议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作用。
1990年波兰统一工人党分裂导致了党的议会党团的分裂,一部分议员成立了社会民主联盟议员小组,社会民主党议员与非党议员联合组成了民主左派议员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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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位
与总统的关系:
波兰宪法规定,总统有权任命政府总理和政府,但政府必须通过议会的信任投票。如总统任命的政府得不到议会的信任,总统可以解散议会或者在两周内任命为期半年的临时政府。总统有权否决议会通过的法案,但不得否决财政预算法。对总统否决的法案,众议院可以五分之三的多数票予以驳回。对被驳回的法案,总统必须签署。
与部长会议(政府)的关系:
波兰共和国国家权力的最高执行机构是部长会议。在上届政府向新一届众议院辞职后两周之内,由在议会选举中获胜的政党提出总理人选并组成新政府;新总理被总统任命后两周内向众议院介绍政府的组成人选并提出施政纲领,要求众议院进行信任表决。新政府须获得众议院半数以上,即超过231票的支持。政府对议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议会有权监督政府施政。
与宪法法庭的关系:
宪法法庭是议会设立的、独立进行活动的特殊审判机构,只对议会负责。宪法法庭的主要职能是:裁决议会通过的法律和法令是否符合宪法;裁决政府及国家机关颁布的条例和决定是否符合宪法。宪法法庭法官由众议院任命,庭长和副庭长由总统从宪法法庭全体法官大会所推荐的候选人中任命。1997年通过的新宪法赋予宪法法庭强有力的权力,议会不再有权否决宪法法庭的裁决。
最高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对其他所有法院的审判活动和判决行使监督权。院长由议会根据总统的建议从最高法院法官中任命。
最高监察院是波兰最高行政监察机构,基本任务是监督国家领导人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否有渎职、违法乱纪行为。院长由议会任命,向议会负责。
公民权利代言人主要保护宪法和其他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的人权和公民权。公民权利代言人由众议院指定,每年须向众议院和参议院汇报工作。
国家广播电视委员会主要保护本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获得信息权以及广播电视领域的公共利益。委员会委员由众、参两院和总统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