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监所检察院的职权
  • 4.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
  • 5.监所检察院的业务范围

监所检察院

监所检察院全称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院,是针对监狱而设立的一个部门,专职负责监狱里的一些案件。

基本信息

  • 业务范围

    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人犯的监督等

  • 针对对象

    监狱

  • 工作内容

    专职负责监狱案件

  • 全称

    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院

  • 职能类型

    监督职能

  • 中文名

    监所检察院

监所检察院的职权

(一)对刑事案件的判决、裁定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二)对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监所检察工作的任务

检察监狱、看守所、劳动改造机关执行政策、法律的情况,保障政策、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依法羁押人犯,准确、及时地惩罚犯罪分子,保护无罪的人不受非法拘禁和追究,以利于侦查、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切实贯彻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坚持惩罚管制与思想改造相结合、劳动生产与政治教育相结合、阶级斗争与革命人道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加强监管和改造,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以利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和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监所检察院的业务范围

第一节 对看守所羁押和释放人犯的监督

第三条 检察看守所羁押的人犯是否经过人民法院决定逮捕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拘留人犯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收押人犯是否有《逮捕证》、《拘留证》或者他法定文书、证件。

第四条 检察在押人犯中经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或免予起诉的人,以及经公安机关撤销案件和人民法院判决无罪、免予刑事处分的人,是否及时予以释放。

第五条 检察在押未决人犯保外就医或采取其他监外监管措施是否合法。

第六条 检察对人犯的羁押是否遵守法律规定的期限。

第二节 对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监督 第七条 检察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应当送监狱、劳动改造机关执行刑罚的罪犯,是否按规定送到监狱或者劳动改造机关。

检察判处管制、缓刑的罪犯或者监外执行的罪犯是否依法正确执行。

第八条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经检察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应当依法提出减刑或假释的意见,建议监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有关人民法院裁定;发现减刑、假释不当,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纠正意见。

第九条 对于判处无期徒刑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经检察发现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应当依法予以减刑的,或者发现判处死缓的罪犯,抗拒改造情节恶劣,必须执行死刑的,应当提出意见、建议监狱、劳动改造机关报请有关人民法院裁定或核准。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正在服刑的罪犯判处死刑,执行死刑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临场监督,并将执行情况写成笔录附卷。

第十一条 对于服刑期满的犯人,应当检察是否按期释放。

第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有违法情况时,应当通知执行机关或其上级机关予以纠正。

第三节 案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