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防体制
国防体制,是国防机构设置、领导隶属关系和管理权限划分等方面的制度形式的总称。国家体制的组成,通常由国家最高领导机构决定。世界各国的国防体制,都具有自卫的鲜明特点,没有统一的模式,但存在着普遍性规律。一般都要求以宪法、法律、政策有关规定为依据,保证中央和上级的统一领导。国防体制通常包括:国防最高决策机构,武装力量统帅机构,国防建设领导管理机构,武装力量的编成,常备军的编成及其编制等。在和平时期,国防体制要适应国防建设的客观需要。在战争情况下,国防体制着眼于快速有效地实施战争决策和指挥,协调各个领域和各条战线,充分发挥国防能力,确保战争的胜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生活包括国防事务中的领导地位和作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受中国共产党领导。”宪法和国防法还分别规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国防方面的职权。根据宪法和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领导职权由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行使。
简介
国防体制,是国家防卫机构的设置、管理权限划分以及领导体系的制度。是国家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等体制既互相联系又相对独立。内容主要包括:国防领导体制、武装力量体制、国防经济体制、国防科学技术和武器装备发展的管理体制、兵役制度、动员制度、国防教育制度以及国防法制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防体制,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 根据1982年宪法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国的武装力量,由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三部分组成。中国的国防经济寓于国民经济之中,实行平战结合、军民结合的组织体制和管理制度。中国的国防科学技术及武器装备发展实行国家统一领导的,政府、军队和科研生产企事业单位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中国实行义务兵役制为主体的义务兵与志愿兵相结合、民兵与预备役相结合的制度。中国由全国或局部地区的动员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动员决定和国家主席的动员令组织实施动员。中国的国防教育实行国家、军队、社会、学校和家庭密切协作的“五位一体”的国防教育网络体系。中国的国防法制是依据宪法精神,由兵役法、国防设施保护法等法规以及军队的条令、条例和有关制度、规定等组成的法制体系。
综述
由于国家体制和文化传统的不同,世界各国的国防体制也各有特点。例如美国由国会、总统、国家安全委员会、国防部共同负责领导国家防务,实行征兵制和募兵制。英国则由内阁、首相和国防大臣领导下的国防会议决定国防事务,下设国防参谋部,实行募兵制。法国由总统领导下的最高国防委员会、国防委员会和限制性国防委员会负责国家防务,实行征兵制。日本设置内阁综合安全保障会议,由内阁总理大臣任主席,下设防卫厅,实行募兵制。印度的国家防务在总统领导下,由内阁政治事务委员会负责,内阁总理任主席,下设国防部,实行募兵制。
国防体制改革
邓小平总结建国后正反两方面经验,在设计筹划经济体制以及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过程中,对国防体制问题也作了通盘考虑,作出了重大决策,提出了改革国防体制的任务和措施。
⒈设立国家中央军委,完善了党的领导与国家领导相一致的国防领导体制。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强调,一个国家,为维护其阶级统治,巩固国防,抵抗侵略,不仅要有一支强大的武装力量,而且必须不断强化对它的领导。在国防领导体制问题上,邓小平继承了这一基本观点,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制度,并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使党和国家对军队和国防事业的领导体制更加完善。建国初期,我国第一部宪法规定,设立国防委员会和国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同时,中共中央政治局作出关于成立党的军事委员会的决议,指出中央军委是党中央的军事工作部门,是统一领导全军的统帅机关,军委主席就是全军的统帅,国防部是军委对外的军事工作部门。这一体制,坚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党中央可以通过党的军事委员会直接领导军队和国防事业;明确了武装力量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全国的武装力量在国家主席的统率下,可以按照党和人民的意志有效地发挥自己的职能;明确了国务院对国防建设事业的领导,这就可以运用国家机器来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不过,这一体制只有在党的主席同时担任国家主席的情况下才是适当的。1975年和1978年颁布的两部宪法,取消了国家主席,规定由党中央委员会主席统率全国武装力量。这样规定,虽然坚持了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但没有明确军队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的关系,容易被误认为军队独立于国家机构之外,从国家体制来看,不能不说是个缺陷。1982年12月,在以邓小平为核心的党中央领导下,我国颁布了第四部宪法。其中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与和平问题;人大常委会监督军事委员会的工作,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发布戒严令、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中央军委领导并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宪法还明确,在国家中央军委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并不会改变,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仍然作为党中央的军事机构,直接领导军队。设立国家中央军委,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改革国家政治体制和国防体制的重大决策,它把中共中央军委和国家中央军委融为一体,其组成人员、领导机构和领导职能完全一致,确立了由党和国家共同行使领导职责的最高国防领导体制。这样的领导体制,既坚持和改善了党的领导,体现和保证了党对军队具有绝对领导权和指挥权,使军队能够牢牢掌握在党和人民手中,永远保持无产阶级军队的性质;又进一步明确了军事系统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从而可以通过国家机器加强军队和国防事业的全面建设,也便于全国军民在必要时迅速转入战时体制,增强对突发事件迅速作出有效反应的能力,保卫国家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中央军事委员会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军事机构。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简称中央军委。
1、中央军委的组成和职权
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
中央军委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2)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3)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4)提出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建设方面的法律议案;(5)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6)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7)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8)体 size=2>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9)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2、中央军委的办事机构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总装备部是中央军委的办事机构。
(1)总参谋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是中央军委的军事工作机关,是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工作的领导机关,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的总司令部。总参谋部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建设,并组织指挥全国武装力量的军事行动。
(2)总政治部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是中央军委的政治工作机关,在中央军委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全军的党的工作和全军政治工作。总政治部负责领导全军的组织工作、干部工作、宣传教育工作、保卫工作、纪检工作、文化工作、群众工作、联络工作、军事检查工作和军事审判工作、战时政治工作等。其主要任务是:遵照中共中央、中央军委的决议、命令、指示,根据党的基本路线和军队的任务,制定全军政治工作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领导全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领导全军搞好政治思想建设、党的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保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和人民军队的性质,巩固军队内部的团结和军政、军民团结,保证军队战斗力的提高和各项任务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