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是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就在全省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所提出的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见
- 发布时间
二○一○年一月十四日
- 适用地区
山东省
- 所属类型
地方法规
- 部门
山东省教育厅
基本内容
鲁教督字〔2010〕1号
各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教育督导制度,充分发挥教育督导功能,推进教育督导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加快建立保障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监督保障机制,根据《山东省教育督导条例》的规定,现就在全省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建立和完善教育督导责任区制度的意义
建立和完善督导责任区制度,就是要进一步明确各级督学(含兼职督学,下同)的职责,充分发挥各级督学在督政、督学工作中的作用,使教育督导工作常态化、制度化。通过各级督学在督导责任区积极开展工作,推动各项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落实,督促各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促各级各类学校端正办学思想,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及时了解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动态并提出反馈意见和建议,为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当参谋,促进各地中等以下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二、科学划分督导责任区
教育督导责任区的组织形式是以区域或学校类别划分若干个责任区,每个责任区指定若干名督学对责任区内政府及相关部门、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开展督导工作。
建立教育督导责任区以市、县(市、区)两级为主,由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负责管理。省级根据行政区划设置,重点负责联系各市及所辖县市区。市级督导责任区负责监督、指导所属县市区教育政策落实及县级督导责任区建设情况。县级督导责任区负责辖区内所有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幼儿园、其他教育机构的监督和指导。根据需要县级可设立若干督导责任区,每个责任区负责的学校数量,中小学一般以10—15所为宜,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一般以20—30所为宜。
三、明确督导责任区督学的职责
(一)对本责任区域内政府及相关部门贯彻实施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履行教育职责的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二)对本责任区域内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情况、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协调发展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三)对本责任区域内教育经费投入和使用效果进行督查和指导。
(四)对本责任区域内学校完善基本办学条件情况(校舍建设与设施配备)和使用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
(五)对本责任区域内中小学校长、教师队伍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和督查。
(六)对本责任区域内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贯彻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素质教育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和指导。对学校教育教学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学校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发现、推广学校管理和教育教学先进经验做法,提高学校办学水平;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教育主管部门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七)对本责任区域内危及学校安全、师生合法权益和教育教学秩序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督查制止,或者责成有关部门予以制止,并上报处理结果。
(八)对教育督导部门组织督查后的整改情况进行回访督查。
(九)及时向当地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上级督导部门反映有关教育工作的典型经验、主要问题及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