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Locarno Agreement on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of IndustrialDesign),简称《洛迦诺协定》,巴黎联盟成员国间签订的专门协定之一,1968年10月4日在洛迦诺签订,1971年起生效。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
- 外文名
Locarno Agreement on Establishing an International Classification for Industrial Design
- 签订日期
1968年10月4日
- 生效日期
1971年
《洛迦诺协定》概述
《洛迦诺协定》共15条,1个附件。其主要内容有: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国际分类法的使用和法定范围;专家委员会;国际分类法及其修正和补充的通知与公布;专门联盟大会;国际局;财务;修正;批准和加入;生效;效力和有效期;修订;退出;领地;签字、语言、通知;过渡条款;附件,国际分类的大类和小类表。表中对32个大类和 223个小类的不同类型产品建立了外观设计分类。它包括一个依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的目录,并有商品所属分类的说明。该目录还包括对6,600个不同的类型商品的分类说明。该协定规定,每个缔约国的主要机关必须在记载工业品外观设计备案或注册的官方文件中,和在该主管机关发行的有关备案和注册的任何出版物里,标上适用的国际分类号。
《洛迦诺协定》的参加国组成了“洛迦诺联盟”,在联盟的国家中,采用统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类法。该联盟的执行机构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联盟除大会外,还设有一个国家委员会,定期修改国际分类法。
截止2004年12月31日,该联盟有成员国44个。1996年6月17日,中国政府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递交加入书,1996年9月19日中国成为该协定成员国。
协定内容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1968年10月8日签订于洛迦诺。
第一条专门联盟的建立;国际分类法的采用
(1)适用本协定的国家组成专门联盟。
(2)上述国家采用统一的工业品外观设计分类法(下称“国际分类法”)。
(3)国际分类法应当包括:
(i)大类和小类表;
(ii)使用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包括这些商品分成大类和小类的分类标记;
(iii)用法说明。
(4)大类和小类表作为本协定的附件,依照第三条规定设立的专家委员会(下称“专家委员会”)可以对其作出修正和补充。
(5)按字母顺序排列的商品目录和用法说明应当由专家委员会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通过。
(6)专家委员会可以依照第三条规定的程序对国际分类法进行修正和补充。
(7)
(a)国际分类法应当使用英语和法语制定。
(b)第五条所述大会可以指定的其他语言的国际分类法正式文本,应当由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称“本组织”)公约所述的知识产权国际局(下称“国际局”)与有关国家政府协商后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