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商务部2003年10月17日公布了《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规定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规定
- 公布时间
2003年10月17日
- 公布部门
商务部
- 目的
规范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
基本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反补贴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反补贴条例进行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负责反补贴产业损害的调查。涉及农产品的反补贴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部进行。
第二章 损害的认定
第四条
损害,是指补贴对已经建立的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或者产生实质损害威胁,或者对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实质损害是指对国内产业已经造成的、不可忽略的损害。
实质损害威胁是指对国内产业尚未造成实质损害,但有证据表明如果不采取措施将导致国内产业实质损害发生的明显可预见和迫近的情形。
对建立国内产业的实质阻碍是指阻碍尚未建立的国内产业的形成和发展,致使该产业无法建立。
第五条
在确定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时,应当审查以下事项:
(一)补贴进口产品的数量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的影响;
(二)补贴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对补贴进口产品数量的审查,应包括补贴进口产品的绝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或相对于国内同类产品生产或消费数量是否大量增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