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 3.参考资料

辽宁省收费罚没票据管理规定

为加强对收费、罚没票据的管理,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乱收费、乱罚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基本内容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0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收费、罚没票据的管理,维护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制止乱收费、乱罚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收费罚没票据(简称票据,下同),是指依据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罚款和没收财物时,向交款(物)方提供的凭证。

第三条 凡在我省使用票据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本行政区票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第五条 票据分为统一票据和专业票据。统一票据式样,由省财政部门制订;专业票据式样,由省业务主管部门制订,报省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第六条 统一票据和专业票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票据名称;

(二)专用检印;

(三)字轨号码;

(四)联次;

(五)省财政部门批准文号;

(六)收费或罚没项目;

(七)收费标准或罚款幅度;

(八)收费或罚没金额(数量);

(九)交款(物)单位(印章);

(十)收款(物)单位(印章);

(十一)收款(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