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 则
  • 3.1.第一条
  • 3.2.第二条
  • 3.3.第三条
  • 3.4.第四条
  • 3.5.第五条
  • 4.第二章 饲料生产企业
  • 4.1.第六条
  • 4.2.第七条
  • 4.3.第八条
  • 4.4.第九条
  • 4.5.第十条
  • 5.第三章 饲料经营企业
  • 5.1.第十一条
  • 5.2.第十二条
  • 5.3.第十三条
  • 6.第四章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料的管理
  • 6.1.第十四条
  • 6.2.第十五条
  • 6.3.第十六条
  • 6.4.第十七条
  • 6.5.第十八条
  • 6.6.第十九条
  • 6.7.第二十条
  • 6.8.第二十一条
  • 6.9.第二十二条
  • 6.10.第二十三条
  • 6.11.第二十四条
  • 7.第六章 质量监督和检验
  • 7.1.第二十五条
  • 7.2.第二十六条
  • 7.3.第二十七条
  • 7.4.第二十八条
  • 7.5.第二十九条
  • 8.第七章 进出口管理
  • 8.1.第三十条
  • 8.2.第三十一条
  • 8.3.第三十二条
  • 8.4.第三十三条
  • 8.5.第三十四条
  • 9.第八章 罚 则
  • 9.1.第三十五条
  • 9.2.第三十六条
  • 10.第九章 附 则
  • 10.1.第三十七条
  • 10.2.第三十八条
  • 10.3.第三十九条

云南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饲料工业的管理,保证饲料质量,保障养殖业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饲料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云南省饲料工业管理暂行办法

  • 类型

    暂行办法

  • 隶属

    云南省

  • 内容

    饲料工业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饲料工业的管理,保证饲料质量,保障养殖业的发展和人民身体健康,维护饲料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内从事饲料工业产品生产、经营、储运、进出口、质量监督检验的单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云南省经济委员会主管全省饲料工业,其办事机构为仪器饲料工业办公室;各地州市县由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饲为工业。

第四条

饲料工业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搞好统筹规划。凡是新安排的年班产5000吨以下(不包括5000吨)的饲料工业项目,包括外商独资、合资、合作项目,必须取得县以上同级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同意;5000吨以上的饲料厂,必须取得省企业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再按照项目审批程序报批。

第五条

县(含县、下同)以上,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行使饲料产品质量监督权。各级饲料工业行业主管部门在技术监督(标准计量)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饲料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饲料生产企业

第六条

从事饲料(含饲料添加剂和预混料、浓缩料,下同)生产的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保证产品质量需要的厂房、设备、工艺及储运条件;

(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检测手段或具有检测资格的委托代检单位;

(三)具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技术人员;

(四)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