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发布令
  • 4.正文内容

证券公司检查办法

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我会制定了《证券公司检查办法》,现予以发布。我会将按照《证券公司检查办法》,对证券公司进行检查。对信托投资公司证券营业部的检查比照《证券公司检查办法》执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证券公司检查办法

  • 目的

    证券公司监管保护投资者利益

  • 发布时间

    2000年12月12日

  • 正文条数

    十六条

发布令

(2000年12月12日 证监机构字〔2000〕281号)

正文内容

第一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的监管,规范证券公司运作,维护投资者利益,防范金融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证券公司及其证券营业部、证券服务部(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对公司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经营的合规性。主要检查公司贯彻执行国家金融证券法规、制度以及中国证监会各项规定的情况;重点是公司设立、撤销以及有关事项变更的合法性、合规性,各项业务操作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从业资格及业务行为的合规性以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等。

(二)公司经营的正常性。主要对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进行统计,了解公司业务开展情况和经营收支情况,分析其经营情况是否正常,针对公司的经营风险、资产负债、净资本情况和损失情况进行分析、对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能力进行评价,有针对性的采取措施,防范和化解风险。

(三)公司经营的安全性。主要是对公司的内控制度、信息系统进行考评,督促其加强安全管理,制定风险处置预案,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五条检查方式分为现场检查与非现场检查两种。

现场检查指检查人员亲临检查现场,通过听取汇报、查验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实地检查。

非现场检查主要是通过手工或计算机系统对公司上报的业务报表、财务报表等有关资料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统计分析,通过设置风险预警指标及时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督促公司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设立内部检查机构,定期进行自查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部风险自查情况。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负责检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实施并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检查,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的检查工作并根据中国证监会的部署和工作需要进行检查。

第八条中国证监会根据需要委托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有关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对公司进行检查。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检查时,可要求被检查的公司向检查人员提供以下文件:

(一)公司的会计报表、相关账簿和凭证以及其他涉及会计报表的资料;

(二)公司的自营、代理、资产管理等业务开展的交易记录、电脑数据、合同文本、公司有关管理制度文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