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形象
  • 4.音乐的形象

音乐形象

音乐形象是个重要的美学问题,我们要建立完整的音乐美学系统,这个问题是难以避开的。音乐形象问题较复杂,它的存在既是一个,又是三个,这三个都是怎样状态的存在,又处在怎样的关系中等等,这是本文要试图说明的。不过,在说明音乐形象之前,有必要先说明形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音乐形象

  • 外文名

    Music Image

  • 内容

    声象听象视象

形象

形象是与抽象对应的一组哲学——美学范畴。为形象释意,当与抽象对举为宜。

形象,基本规定性是“个别”,即一个个的具体存在。黑格尔说的“这一个”;〔1〕车尔尼雪夫斯基说的:“个别对象我叫形象”,〔2〕皆是一语啄破。形象或说就是“具象”、“殊相”,它是可生可灭的。抽象,基本规定性是“一般”,是众多个别上升的结果,因抽掉了“象”,又叫“舍象”;因是群类概称(概念)的形式,又叫“共相”。它在个别、具体对象消失后,仍是一种观念的存在。《易经·系辞上传》云:“形而下者谓之器”,这“器”当指形象一类;又云:“形而上者谓之道”,这“道”当指抽象一类。朱熹说:“形而下者有情有状是此器”;“形而上者无形无影是此理”,〔3 〕则是对二者作的进一步描述。

形象与抽象客观上的不同,遂造成主观接受上的差异。这便产生了它们补充性的规定:形象是感性的,抽象是理性的。举例—:贝多芬是人。

《热情奏鸣曲》是音乐。

两个判断的主辞“贝多芬”、“热情奏鸣曲”是个别——形象,“有情有状”,故都能以感性方式接受:贝多芬可见,《热情奏鸣曲》可听。而宾辞“人”、“音乐”,则是一般——抽象了,“无形无影”,故须以理性方式把握,感性无能为力:任谁也看不到这“人”,也听不到这“音乐”。老子说:“大音希声”。它重要的一解,那“大音”就是指这种一般——抽象的音乐。它“大”到世间一切消亡的,现存的,未来的音乐都概括在内。如此的一般抽象——仅为意象的符号,当然要 “希声”——听之无声了(“大音”统属抽象“道”的范畴,为“万物之宗”的。柏拉图“理式”之类的音乐亦当同此。“大音希声”的另两解是:①“最美妙的音乐是稀有的”;②“最美妙的音乐是疏缓的”——指雅乐)。

到此,形象与抽象的基本规定性“个别”与“一般”,及补充规定性“感性”与“理性”都揭示出后,它们的定义就可以下了:

形象,是个别的、感性接受的对象。

抽象,是一般的、理性接受的对象。

形象概念通常仅限于黑格尔说的两个“认识感官”〔4 〕(艺术感官),即视、听觉的对象上使用;而不在“实践感官”(非艺术感官),即味、嗅觉的对象上使用。

人类生活的世界本身是一个形象的构成——一幅巨大的、有声有色的立体画卷。对这个画卷的反映,艺术与科学分别遵循着两个相反的定律来进行:艺术是形象(反映)律;科学是抽象(反映)律。二律所以背反,根本原因在于追求和达到的价值目标不同。艺术的价值目标主要是美;科学的价值目标主要是真。如《红楼梦》里形象地展开了一个封建大家族的种种生活画面和人物形象,“美人灯”似的林妹妹,吃胭脂粉的贾宝玉……呼之欲出,既个别又美感。而“红学”中,那数十数百栩栩如生的人物形象被抽象掉,画面不见了;仅存逻辑论证、考据之类,“封建社会百科全书”(何其芳)云云,既一般又理性,美几乎荡然无存,但却达到了另一价值目标——真。形象不一定必美,但美却必须附丽于形象本体上方能存在和显现,所以为实现美的价值目标,艺术必须形象,否则价值目标就将落空。历来“公式化”、“概念化”被当作艺术禁律来看,说到根底是失却形象,美便失去依托,“皮之不存,毛将焉附?”随之,势必导致艺术魅力及价值的丧失,故而必禁之。近年趁闹美学热之际,有人大谈“科学美”,这起码是混淆了科学与艺术两个不同的价值目标。实际上,“科学美”的存在与否是个大疑问。在科学著述中(如康德的《判断力批判》),谁能窥出美?至于著作完成,或定理、公式发现时那种获得丰收的喜悦感,在科学家来讲是会有的,但这仍不是审视对象美时产生的美感,因而也就不足以确证科学美的存在。学生学数理化是求真的过程,而不是审美的过程;得到的是苦涩感,而不是审美感。这并不否认科学结出的某些“果实”——如植物学的园林;建筑学的亭台楼阁;物理学的电影等是美的。可这时已从科学的抽象中走出,达到了艺术化的具象——形象了。园林、建筑、电影等早已划归为艺术领域,再不等于科学本身。正如和声学用到作品中产生了和声美,人们认为这是音乐艺术的美,而不是和声学的美是一样的。科学的真有助于创造艺术的美却不占有美。“科学美”是赶美学时髦者造出的一个词,它除了制造莫明其妙的理论混乱之外,再没别的用。形象是艺术(包括音乐在内)的共性;抽象是科学(包括音乐美学在内)的共性。在一定程度上形象与抽象大体可将人类意识形态分开为两大片:形象意识形态(用形象思维)属于艺术范畴;抽象意识形态(用抽象思维)属于科学范畴。不同的艺术以不同的质料手段构筑出自己不同形态的艺术形象,归属于艺术范畴;音乐则以自己独具的声音质料手段构筑出声态形象,也划归于艺术范畴。

音乐的形象

音乐形象,可以从客观、主观两方面考察它的存在状态。

(一)客观存在的——声象

黑格尔说:“艺术形式就是诉诸感官的形象”。〔5 〕就音乐而论,它组合的“声音形式”当然就是它“诉诸感官”的“声音形象”了。在一些中外论著中还有称“音响形象”、“曲调形象”的,实质都一样,都是从声质料的组合体上来确立这一概念的。费尔巴哈也持“声音形象”(以下简称“声象”)的看法。他说:

“音乐家也是雕塑家,只不过他使他的形象沉浸于空气的流动着的元素之中……”〔6〕

声象虽然属于形式范畴,又不仅限于此,它往往将音乐包孕着的情意也兼括在其中,在内涵上比单独指为形式范畴的旋律、和声等要丰富,这样它才更有独立存在的意义(就同文学中人物形象远比人物的外貌——肖像描写的内涵要丰富一样)。

(二)主观存在的——听象、视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