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为加强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 《哈尔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办法》。该《办法》经2011年8月19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2011年8月25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234号发布。《办法》共31条,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哈尔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 通过时间
2011年8月19日
- 发布时间
2011年8月25日
- 实行时间
2011年10月1日
- 文号
第234号
基本内容
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
《哈尔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办法》已经2011年8月19日市人民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林铎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哈尔滨市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是指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企业(以下简称餐消企业)为社会各类餐饮服务经营者提供餐饮具回收、洗涤、消毒、包装、贮存、配送等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卫生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申请设立或者变更餐消企业应当到所在地区、县(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或者变更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核准企业名称或者受理变更登记时,征询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意见,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核发、变更营业执照。核发、变更营业执照后应当将已掌握的餐消企业登记情况及时通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未取得营业执照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公共餐饮具集中消毒经营活动。
第六条 餐消企业应当自领取或者变更营业执照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本办法实施前已取得营业执照的餐消企业,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到所在地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条 餐消企业的选址、布局、厂房、设备、设施等应当符合《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的要求,生产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八条 餐消企业从业人员应当经过卫生培训合格并取得有效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