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为在我市全面实施“专利战略”,进一步推动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鼓励发明创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我市专利事业和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大连市专利资助经费管理办法
- 地点
大连市
- 类型
办法
- 对象
专利资助经费的管理
- 目标
全面实施“专利战略”
基本内容
第一条
第二条 凡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为本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户籍在本市辖区内的个人申请国内外专利,均可申请专利资助经费。
第三条 用于奖励其专利产品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的单位和个人及专利中介服务机构的先进单位。
第四条 资助条件:
(一)其发明创造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
(二)发明专利申请已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并初审合格;
(三)实用新型专利应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
(四)国外发明专利应已获国外专利局授予专利权。
第五条 资助标准: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为申请费950元,实审费1200元。实际支出低于上述标准的,按实际支出资助。
(二)实用新型专利一次性资助600元。
(三)国外发明专利资助标准为10000元,每件最多资助二个国家或地区。
(四)对列入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科技孵化器在孵企业、专利试点企业、示范企业、专利产业化基地入住企业的专利申请给予专项资助,发明专利申请每项资助2000元,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每项资助800元,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每项资助500元。
(五)对专利中介服务机构先进单位的奖励额度不超过经费总额的5%。
第六条 申请专利资助经费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大连市专利资助经费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出的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初审合格通知书、专利请求书首页、发明专利申请公开号;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具的发明专利申请及审查费收据、实用新型专利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