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 3.参考资料

浙江省财产拍卖条例

基本内容

1994年7月1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199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财产拍卖活动,维护拍卖市场秩序,保障国家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财产拍卖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财产拍卖,是指拍卖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委托人委托的财产出售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活动。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拍卖物,是指依法委托拍卖的财产。

第五条 本条例所称拍卖人,是指依法成立、从事拍卖业务的企业法人;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其财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竞买人,是指竞购拍卖物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竞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物的竞买人。

第六条 从事或参加拍卖活动,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价高者得的原则。

第二章 拍卖物

第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依据本条例委托拍卖人拍卖其财产。

第八条 下列财产不得拍卖:

(一)财产权属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二)处分权受限制或有争议的;

(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禁止买卖的。

第九条 处分下列财产,必须委托拍卖人拍卖:

(一)缉私没收的;

(二)司法机关没收、追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