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生殖保健服务合同管理办法
- 类型
办法
- 地区
重庆
- 实施时间
2003年7月1日
基本条例
第一条为了保护已婚育龄妇女的合法权益,维护生殖保健服务的管理秩序,根据《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包括生殖保健服务合同和外出流动人口生殖保健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由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制定),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已婚育龄妇女之间设立、变更、终止生殖保健服务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甲方为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乙方为《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已婚育龄妇女。
第三条签订《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是否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合同》,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确定。
第四条签订、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扰乱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依法签订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签订《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经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后成立。《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至期限届满或者出现约定条件时失效。
当事人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
第七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当事人在生殖保健服务中的权利与义务;
(三)生殖保健服务的时间和地点;
(四)违约责任;
(五)解决争议的方法。
具体要求
当事人依照由重庆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合同》,不得擅自更改其内容。
第八条甲方需要与乙方签订《合同》的,应采取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告知签定合同的时间和地点。
第九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按《合同》约定给付违约金的责任,《合同》继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