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人物履历
  • 4.人物事件

彭庆国

彭庆国,男,汉族,山东滕州人,1967年12月出生,大学学历,1990年11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7年7月参加工作。曾任中共滕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政法系统党委书记兼滕州市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副县级)。

2019年2月3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彭庆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彭庆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彭庆国

  • 外文名

    Peng Qingguo

  • 国籍

    中国

  • 民族

    汉族

  • 出生日期

    1967年12月

  • 出生地

    山东滕州

人物履历

历任山东省劳改警官学校劳改管理专业学生,滕州市司法局政工科副科长、科长,滕州市司法局副局长、党组成员,滕州市司法局副局长(正科级)、党组成员,滕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综治办主任、政法系统党委委员,滕州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政法系统党委委员、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滕州市政府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政法系统党委委员、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滕州市政府市长助理、党组成员,市委政法委副书记、政法系统党委委员、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滕州市委常委、政法委副书记、政法系统党委委员、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滕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政法系统党委书记、司法局局长、党组书记、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中共滕州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政法系统党委书记、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等职务。

(枣庄市第八次、九次党代会代表,滕州市第十一次、十二次党代会代表,枣庄市第十四届人大代表,滕州市第十六届人大代表)。

人物事件

提起公诉

2015年3月,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滕州市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兼滕州市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主任彭庆国(副县级)以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向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公开宣判

2019年2月3日,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滕州市委原常委、政法委原书记兼滕州市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办公室原主任彭庆国贪污、挪用公款、受贿、行贿一案,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彭庆国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以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4年4月至2013年5月,被告人彭庆国利用职务便利,侵吞、骗取公款14661.4万余元;挪用公款6480万元,进行营利活动;2010年11月至2012年11月,被告人彭庆国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3次索要和收受他人贿赂,共计142.9万余元;2004年至2007年期间,被告人彭庆国为谋求个人职务晋升、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不正当利益,先后3次送给他人银行卡、存单等财物,共计210万元。

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彭庆国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公共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巨大不退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彭庆国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挪用公款的犯罪事实,涉案赃款已全部追缴,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被告人亲属及社会群众30余人旁听了宣判。